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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3〕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高职扩招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学校并报到的入学新生,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的执行。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的具体开展。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资助对象: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学生,在入伍当年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继续完成剩余年限学业的,实行学费减免。

2.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对于考入学校后当年应征入伍的大学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的,按学制期实行学费减免。

3.应、往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应征入伍,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二)直接招收为士官

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三)退役后考入高等学校

国家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入学新生,实施学费减免。

第四章 资助年限及标准

第九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十一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学费补偿或者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I》)并提交学校财务处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财务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三)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审核无误后汇总提交给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学生材料进行资格复核,无误后汇总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并上报给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以及退役入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各二级学院的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由学生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拨付。

第十七条 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将资助资金发放到位,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如返回学校复学,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并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当年政策有变动,将按照当年政策执行。原《广州工商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广工商院发〔2022〕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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