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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次修订)

发布日期:【2025-1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工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学生处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二级学院院长、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管部门为学生处),设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1人,全面统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责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统筹指导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临时困难补助、校内助学金、校级学生奖学金等学生资助工作,组织开展学生资助育人活动,对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拟定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开发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五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设1名辅导员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专员。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组织落实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责完成学生处下达的工作任务,各学生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学生申请认定和资助,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及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

第六条 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各班级成立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成员包括班委、学生代表,负责对本班学生资助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八条 学校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学校学费收入5%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全面落实学校各资助项目。

第九条 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程序。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处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使用,具体程序为:提前申请、各级审核、学校审批、全校公示、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和精准。

第十条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财务处确保从学校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下达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学生处协助财务处将资助资金及时发放到受奖助学生个人账户;学生处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计划;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效率。财务处、学生处和二级学院应当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同时,应当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滚入下一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四章 国家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在校生,奖励标准为10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37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合理分档资助,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700元/生/年。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可以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0元/生/年。

第十七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标准为本专科学生不超过20000元/生/年,根据《广州工商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广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资助。资助对象:(1)退役后已在广州市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报到接收手续,退出现役1年内报考入读我校或复学的在校生;(2)退役后曾享受过该补助,并于《广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穗退役军人规字〔2023〕1号)实施以来,继续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的退役士兵。资助标准为5000元/生/年,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广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资助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广东省高校学生毕业后到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继续在基层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向服务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提交申请代偿在学校学习期间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 学校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条 绿色通道。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政策,根据《广州工商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缴学费,再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用于广东省生源考入我校且正常入学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资助不超过6000元/生/年,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助。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生活费问题。

第二十三条 减免学费。用于因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减免标准为不超过3000元/生/年,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进行减免。

第二十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在校生,补助标准为不超过3000元/生/年,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进行补助。

第二十五条 校内助学金。用于该学期未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根据该学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最低档次来定,根据《广州工商学院校内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二十六条 考研资助。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在校生考研资助办法》给予资助。

第二十七条 校级学生奖学金。学校设立一等奖学金1500元、二等奖学金900元、三等奖学金500元,奖励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根据《广州工商学院校级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第二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学校设立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优秀毕业生,奖励标准为500元/生,根据《广州工商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第二十九条 学科竞赛奖励。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体育竞赛奖励。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大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科研成果支持。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在校生科研成果支持管理办法》进行支持。

第六章 社会奖助学项目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开拓社会类奖助学金项目,校友会办公室根据社会类奖助学项目相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处协助宣传教育、评奖推荐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品学兼优的大一在校生,每生80000元现金及价值20000元奖品,根据《广州工商学院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选。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校友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奖励标准为2000元/生/年,根据《广州工商学院校友奖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三十五条 潘寿璋校友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奖励标准为1000元/生/年,根据《广州工商学院潘寿璋校友奖教奖学基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三十六条 金狮杯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奖励标准为1000元/生/年,根据《广州工商学院佛山校友分会金狮杯奖励基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三十七条 鹏城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学术论文获奖者奖励标准为不低于1500元/生/年,知识产权获奖者奖励标准为1000元/生/学年,根据《广州工商学院深圳校友分会鹏城奖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校友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资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根据《广州工商学院校友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三十九条 张俊昌校友助学金。用于资助工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资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根据《张俊昌校友工学院学生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七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四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学生处组织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学生处督促各二级学院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四十二条 诚信感恩教育。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材料,按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失信惩戒。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广州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信息保密原则。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并签订保密协议。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失信惩戒。全体资助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党纪法规给予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实施问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资助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畅通监督渠道。各二级学院须主动公布本院学生资助工作的举报与投诉电话,对于本院师生提出的与学生资助相关的问题及建议,要迅速回应、妥善处理。二是强化问题核查与处理。学生处应公布学校层面的学生资助工作举报与投诉电话,同时统筹核查师生反映的重要问题,核查结果须及时通报;三是维护合法权益。维护师生权益工作部需认真对待每一起涉及学生资助的投诉,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处理,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资助信息系统管理。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员负责管理资助信息系统,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资助信息系统培训工作,明确系统录入岗位职责和操作指南。信息采集完整,信息审核、上报及时,按时确认相关资助数据,确保数据精准。定期修改账户密码,杜绝使用弱口令。每学期开展一次信息安全排查工作,坚决防范、杜绝学生资助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四十八条 资助宣传与育人工作。健全资助宣传与育人工作机制,制定年度宣传与育人方案,明确资助政策、资助工作宣传的流程及时间节点,突出形式、重点和工作要求,使学生、家长、辅导员及相关资助工作人员知晓各项资助政策,将资助育人融入资助工作全过程,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和受助学生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

第四十九条 资助信息档案管理。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学校对学生资助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以确保学生资助信息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可溯源。加强资助档案管理,确保各项学生资助工作可溯源,学生资助相关的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均不少于10年。

第五十条 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明确热点舆情应对的职责分工、舆情监测、舆情处置等,增强学生资助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学生资助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和跟踪。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原《广州工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广工商发〔2024〕11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