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资助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引导和管理,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热爱劳动的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及社会的适应性,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社会公德的各类活动,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各用人部门配合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监督和保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须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需求书面报告,明确设置理由、岗位数及职责要求、人数及经费预算等事项,报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用人部门方可聘用学生上岗。

第十条 校内各部门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既要考虑为勤工助学创造条件,又要有利于本部门工作的开展,保证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勤工助学。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校内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勤工助学需求信息。

十四 二级学院负责定期对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用人部门或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和评优,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由学生本人按要求申请报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根据用人部门或单位的要求向其推荐人选,由用人部门或单位面试后确定上岗学生。

十八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

第十九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时因个人原因离职,工作态度不端正、无法胜任岗位的,其他岗位将不再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须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凡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方协商安排。

第二十三条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进行批评教育,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停止其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经费与薪酬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学校校内各部门勤工助学活动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勤工助学经费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薪酬支付按“能力培养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薪酬,原则上每小时最低不少于18.5元,特殊工种另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薪酬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学校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所获得的薪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薪酬。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营业性单位或校外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学生勤工助学的薪酬。

第二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薪酬按月发放,用人部门每学年须按要求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一次勤工助学经费预算报告,并每月负责制学生勤工助学薪酬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汇总,报相关领导审批后,财务处负责发放给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广工商院发〔2021〕107号)废止。

上一条:广州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下一条:广州工商学院校内助学金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