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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15】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和《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2009]5号)精神,我校学生已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参加医保后的医疗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就读的在校本、专科生。

第二条 设立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管理办法以及进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与校医室共同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广州市医保局按规定标准定期拨付的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费用,构成学校参保学生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在学院指定的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学生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处进行管理,报销审核由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参保学生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校内门诊凭学生证享受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95%、个人支付5%的待遇,门诊专项资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人。校外需在具有当地医保资质医院就诊,门诊凭门诊病历、正式发票、费用清单、和学生证在就诊日期后两个月内,向学校医保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医室)申请报销,经审核后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报销(一级医院报销75%,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5%);假期、实习期间在户籍及实习所在地医疗机构所发生门、急诊基本医疗药品费用(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凭门诊病历、就诊医疗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费用清单、和学生证在就诊两个月内向学校医保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报销.参保学生报销范围严格按广州市医保局规定进行报销。

第五条 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挂号费、诊疗费、会诊费、特诊费、病历费、各项资料费、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优质优价特需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以及遗传基因鉴定等);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治疗及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及治疗;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第六条 乙方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狂犬病暴露者在门诊接种狂犬病疫苗、产前门诊检查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按照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假期、实习期间在户籍及实习所在地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学生连同居民医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案首页(或入院记录)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医院病历档案专用章或住院业务专用章)一同报学院医保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医保局申请零星报销。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5月3日

上一条:关于加强学生课堂管理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