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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园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31】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提倡社会公德、创建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结合《2013年全国高等院校无烟环境创建暗访评估报告》和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实行控烟,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二条 校园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与区域:

(一)教室、实训室、计算机室及相邻走廊、报告厅等教学场所;

(二)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档案室、文印室;

(三)办公室、会议室、教师休息室等办公场所;

(四)广播室、各类活动室、体育馆、餐厅、超市等公共活动场所;

(五)警卫室、收发室、配变电室、书库、仓库、施工现场;

(六)学生宿舍;

(七)校医务室;

(八)学院重点防火区及设有禁烟标志的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与日常监督管理:

(一)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各单位管好所辖区域,公共地方由后勤服务公司、保卫处与实训中心及有关部门负责;

(二)各部门应明确一名兼职检查员,负责本部门及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三)各部门内部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日常管理工作由本部门自己负责;

(四)学生禁止吸烟的日常监督与检查由团委、学生处及各系负责,课堂由任课老师负责监督与管理;

(五)学院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六)靠山居住的学生和教工宿舍严禁任何人员向山扔烟头等火种,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和本规定,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教育本部门成员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负责本部门禁止吸烟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各系(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禁止吸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师生员工应履行的职责:

(一)师生员工均有权要求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师生员工均有权要求所在部门履行本规定,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三)师生员工均有义务遵守本规定,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并相互提醒和劝告,共同监督;

(四)师生不要在校园内流动吸烟,教职工不要在学生面前吸烟。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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