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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学生请假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16-05-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学生请假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因突发情况、疾病不能参加学习或离校者,参照第二章第五、六、七条的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如:学习培训、学术交流、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等)需要离校的,参照第二章第八、九、十条的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四条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第二章 学生请销假程序

第五条学生请假三天以内须经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系主任批准;五天以上十天以内由辅导员、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十天以上者,要经学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学生因病请假,需持相关的诊断书和医院开具的假条办理手续;学生因事请假,须附有必要的证明,无特殊情况不得找人代为请假。

第七条学生因急病紧急离校无法马上办理请假手续的,需电话告知辅导员,或由亲友代为告知,可提前离校。亲友、班长或辅导员代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离校请假的,按照《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因参加非学校组织的相关教学活动(如:参加面试、研究生复试、校外考试等)离校请假的,按照第五条办理。

第十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在辅导员处进行销假。若,因故仍不能返校上课者,须提前向学院递交相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法定长假放假,由辅导员负责登记学生离校时间、返校时间、前往目的地和联系方式。由系部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审核批准备案。假期结束后半个工作日内将未按规定时间返校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寒暑假除登记离校学生信息外,还需由辅导员登记留校学生姓名、学号、班级、入住寝室号、联系电话、留校原因报本系学工组,由系部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审核批准,报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和宿管科备案。假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未按规定时间返校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管理科,2周后将仍未按规定时间返校的学生名单、原因及处理意见报学生管理科。

第十二条在外实习学生因事、因病请假,还需有毕业指导教师确认。

第十三条请假学生,一学期累计超过上课周4周,应作休学处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学生旷课的处分,按《广州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或放假离校期间,注意个人卫生和财产安全,并保持和辅导员的联系,学生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凡未经批准离校外出者,学院将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全日制在籍的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可参照执行。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工商学院学生请假单

学生处

二〇一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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