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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97号)的文件精神,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考入我院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解决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金缺口。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对象为每年9月经我院正式录取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取得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后,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院系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新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以及学校设立的其它资助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有效地使用。

(三)据实结算。专项资金按照当年实际申请审批金额,发放给学生后,如预算有结余,则剩余的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切实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就读问题,保障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按时顺利入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职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受理审核学生的申请,办理专项资金申请发放手续,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财务处负责资金的及时划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效率的评价。招生办负责政策的宣传,负责新生录取资格的审查与上报工作。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更新维护学籍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学生的申请条件:

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广东省户籍一年级新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可以申请新生资助。

第八条 学生的申请程序:

(一)考入我院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生,办理入学报道手续后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收到新生资助申请材料后,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认定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校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用于缴纳学费。学校于10月10日前将资助明细报上级教育厅。

学院新生资助经费使用超过事业收入0.5%的部分,可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学院须于10月10日前,将申请由上级专项资金解决的新生资助经费报上级教育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报到或退学的,取消资助资格。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回,可用于抵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

第十条专项资金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实行分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获资助学生手上。

第五章 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发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经批准已经获得专项资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并追缴所发的资金。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教育厅、省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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