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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15

广州工商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广工商发〔2023〕28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协同育人机制与模式,推动新工科、新文科建设,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发展的紧密对接与合作共赢,加强学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实施与资金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下文简称“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是指由学校教师与政府、行业、企业合作开展的各类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类型主要包括新工科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和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等。

项目申报

第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负责人须为广州工商学院自有专任教师或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项目相关的学习经历或教学背景,所申报项目应与本人的教学方向相关或相近。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研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由教师在教育部、教育厅管理平台中,根据有关企业发布的通知进行申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教务处统一组织申报。未经学校审核通过申报的项目不在统筹管理范围,不认定项目级别,产生的管理、经费等方面的经济纠纷,均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自行承担。

项目以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为出发点进行合作建设。各单位应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组织教师申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确保项目能够按期实施并完成。要对项目申报严格把关,对违法违纪违规、有损学校利益、声誉等方面的合作内容要认真审查、坚决排除。

第八条 凡涉及需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合同)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报《非诉讼法务工作情况登记表》《合同(协议)用章审批表》,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合同(协议)内容并在《非诉讼法务工作情况登记表》《合同(协议)用章审批表》上签字;各单位将填报完整的登记表、审批表和纸质版合同(协议)书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报送学校法律事务部审核,并协助办理盖章手续等。未经学校审核通过申报的项目,合同(协议)不在审核范围。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级别的确定。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获教育部高教司或广东省教育厅公布立项后,学校按以下办法确认和公布项目级别:

1.项目必须通过结题验收方可向学校申请认定项目级别;

2.学校按项目获得合作企业投入的累计到账资金(不含仪器设备、教材、软件、网络课程、技术服务等一切资产或服务的折算统计,以下同)额度,依据如下标准认定项目级别:

(1)获合作企业投入资金≥5万元的项目,认定为市厅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2)获合作企业投入资金<5万元的项目,认定为校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3.申请认定级别的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结题验收“通过”的项目研究报告、项目验收登记表(含专家亲笔签名的专家组评审验收意见)、项目成果佐证材料等验收材料;

(2)项目从立项时间起至申请认定级别截止日,合作企业汇入学校财务指定帐户的累计到账资金总金额凭据。

第十条 除委托(合作)方有特殊要求外,项目日常管理参照学校质量工程项目执行。负责人应按照委托要求、合同约定、学校文件规定开展项目建设与研究。

第十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结项以教育部组织的结题验收结果为准。教学单位负责督促、指导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按照与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各类别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项目负责人同时至多主持1项、参与2项项目,在负责项目完成结题前,不得申请新项目。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负责人、参与人不影响其申报其他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限额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可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项目负责人。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上报教务处与教育部管理平台备案。

经费管理

第十凡以广州工商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得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须转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财务处为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设置独立经费账户,为各立项项目设立子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项目建设经费分两期划拨使用。第一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30%,在项目立项后使用;第二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70%,在项目结项通过后报销。对不能结项导致撤项或项目终止的,剩余经费应按原渠道返回,并追缴已报销全部经费。

第十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及要求按照《广州工商学院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广工商院发〔2022〕85号)执行。

十七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有关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3年及之后经教育部高教司、广东省教育厅公布立项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原《广州工商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广工商院发〔2019〕95号)同时废止。

十九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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