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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15

广州工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广工商发〔2023〕28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规范课程考核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应进行考核。本办法中的课程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出的除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之外的课程。

第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学校实行以过程性考核为主的课程考核管理。分“N+1”“N+0”两种考核实施模式,其中的“N”表示过程性考核及次数;“1”表示实施终结性考核;“0”表示不实施终结性考核。

(一)理论课程采取“N+1”模式。

(二)实验课程(独立设置)、术科课程采用“N+0”模式。

(三)理论(含实验)课程可采用“N+1”或“N+0”模式,具体由开课单位决定。

第五条 课程根据其考核性质分为:考试、考查。考试是指具有量化评价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的考核,对不同年级开设时应有相对稳定的考核难度,必修课程原则上为考试;考查是指具有定性评价标准的考核,在不同学期可根据学生的年级专业情况对考核难度进行动态调整,选修课程一般为考查。具体课程考核性质由开课单位决定。

第六条 开课单位应依据学校课程考核质量标准制定课程考核方案,包括考核性质、考核目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同一课程代码课程,应统一撰写课程考核方案

第二章 过程性考核

第七条 过程性考核指在教学周(第1-16周)内完成的课程考核,具体形式有:实验报告、大作业、汇报答辩、成果作品、平时作业等或其中组合。

实验报告。指对实验或实训过程的总结和分析。考核材料归档载体为纸质实验报告。

大作业。指综合性作业,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大作业可以采取阅读报告、专题学术论文、专题调研报告、文献综述、案例分析等形式。考核材料归档载体为纸质文档。

汇报答辩。指根据要求或提问,由个人或团队进行汇报或辩解,教师对学生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材料归档载体为汇报答辩记录。

成果作品。指按课程要求完成创意创作类的作品。考核材料归档载体为电子文档、实物作品或实物作品相片。

平时作业。指课中或课后布置的小型作业,学生以作业本形式提交。考核材料归档载体为作业登分表。

第八条 实行“N+0”考核实施模式的课程,其“N”的考核方式采取第七条第1-4种为主或组合;实行“N+1”考核实施模式的课程,其“N”的考核方式以第七条第5种为主。

第九条 过程性考核以学生个人或学生团队实际完成的状况及质量作为评分依据。考试课程、考查课程的评分标准应有所区别。

第三章 终结性考核

第十条 终结性考核指在考试周(第17-19周)内以命题形式完成的课程考核,命题题型一般有以下几类:

选择题(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判断题。答案明确,属于客观题。

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答案明确,属于客观题。

完型填空题、阅读理解题、听力题、连线题、排序题等外语类课程选择题型。答案明确,属于客观题。

简答题、翻译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有参考答案以及评分标准。

作文题、绘图题。应有评分标准。

计算题。答案明确,有分步骤得分的评分标准。

操作题。一般有参考答案,且有分步骤得分的评分标准。

问答题、表演题。应有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终结性考核具体形式有:闭卷、开卷、机试、面试。

闭卷。指不允许应试者将任何文字材料带入考场,考试时不许查阅试卷外的任何文字资料,考核材料归档载体为纸质试卷。命题题型一般为第十条的第1-6类,题型数量应不少于4种,客观题分值占比不超过40%(外语类课程除外)。

开卷。指允许应试者将指定的教材、工具书等材料带入考场,答卷时允许翻阅,考核材料归档载体为纸质试卷。命题题型一般为第十条的第4-6类,题型数量应不少于2种。

机试。指采用计算机或手机作为考试工具,考核材料归档载体为电子文档。以计算机为考试工具,主要考核计算机操作水平的命题题型一般为第十条的第7类为主;以手机为考试工具,命题题型一般为第十条的第1-6类为主,题型数量应不少于2种,客观题分值占比不超过60%(外语类课程除外)。

面试。指考试人员与应试者直接交谈或者置应试者于某种特定情况中进行观察,从而完成对其在素质能力等方面的评价,考核材料归档载体为视频、音频或评分表等。命题题型一般为第十条的第8类。

第十二条 命题教师应当根据课程考核方案的要求进行试卷命题。要以课程教学大纲确定的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为根据,分模块合理设置题型,体现课程目标达成度的要求;要体现应用型本科教育特点,注重考核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卷的难易程度适当,试卷中不同难度层次题量的参考比例为6:2.5:1.5,即一般难度题占60%左右,中等难度题占25%左右,较大难度题占15%左右,力求使试题具有良好的区分度。同一门课程命题试卷近三年重复率应控制在20%以内。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方式有:百分制、五级制、合格制三种。百分制以0至100的整数记载成绩;五级制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合格制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军事技能”课程按五级制评定成绩;除“毕业实习”课程外其余实习类课程可按五级制或合格制评定成绩;其他课程原则上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质量采用计算绩点的评定办法。其中采用合格制评定成绩的课程仅作毕业资格审查,不计算绩点。

百分制、五级制成绩与绩点的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制

A(优) ±

B(良) ±

C(中)±

D(及格)±

F(不及格)

绩点

4.5±0.3

3.5±0.3

2.5±0.3

1.5±0.3

0

98

95

92

88

85

82

78

75

72

68

65

62

<60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0

4.8

4.5

4.2

3.8

3.5

3.2

2.8

2.5

2.2

1.8

1.5

1.2

0

注:在A、B、C、D后附加“+”“-”,视同在该等级绩点上加减0.3。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内各课程的学分绩点=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即GPA)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其中“所学课程学分之和”不含合格制评定成绩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的,课程总评成绩在60分及以上的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的,课程成绩评定为及格或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采用合格制成绩的,课程成绩评定为及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末考成绩构成,按一定比例计算。课程考核方案中须明确过程化考核的次数以及平时成绩和末考成绩的构成比例。过程性考核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和记录成绩。

实行“N+0”模式的课程,学分数大于1时其“N”值原则上不低于课程学分数+2次;学分数小于等于1时“N”值不低于1次。综合所有过程性考核成绩经折算后计入末考成绩。末考成绩占比100%。

实行“N+1”模式课程“N”值不低于1次。过程性考核成绩经折算后计入平时成绩,终结性考核成绩计入末考成绩。课程可结合学生考勤和平时表现等情况,将其折算入课程平时成绩中,但占比不得高于总评成绩的5%。理论课程末考成绩占比不低于60%,理论(含实验)课程末考成绩不低于50%。

一流课程申报及建设项目、中外合作办学引进课程按规定要求的成绩比例设置。

第五章 评价分析

第十七条 各开课单位必须组织做好课程的评价分析工作。任课教师须对期末成绩和总评成绩进行分析并填写定性评价意见。意见应包括对命题情况、课程目标达成度的分析,及今后改进的思路或建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成绩情况分析。从学生的期末成绩以及总评成绩角度对知识点掌握情况进行分析。考试成绩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原则上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实现“中间大、两头小”。对失分较多的题目,分析失分的原因。若考分的分布出现偏高或偏低,应分析情况,找出原因。

命题情况分析。如有进行命题的,须对覆盖面情况和难易程度进行分析。是否覆盖了所有的章节,与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是否一致。试题难度是否与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要求相符等。

课程目标达成度分析。落实OBE理念,说明是否达到各个教学目标的要求。

建议与措施。针对出现的问题,写出今后教学过程中改进的思路和可行的措施。

第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应对教研室的课程评价分析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教研室全部课程评价分析情况,并提交开课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教研室应在下一轮命题工作前召开学期课程评价分析的总结会议,分析问题,总结经验,为下一轮命题和课程考核工作提供参考。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课程的命题应严格命题审查程序。命题教师或命题小组组长按规定流程提交命题试卷后,须分别由教研室主任和开课单位分管领导按命题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或命题小组重新进行命题。试卷审核通过后方可用于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命题试卷应严格保密程序。试卷在开考前属秘密文件,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审题、印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按《广州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课程的终结性考核在学期期末考试周(第17-19周)进行,由教务处统筹和协调校属各单位做好具体考核时间、考场安排和监考、巡考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期末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全体教职工必须服从教务处的统筹安排,监考员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可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在考前应对监考员进行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者方可安排监考。具体监考员职责见附件1。

第二十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在考前须组织开展主题班会等形式向学生宣传和强调考试纪律,具体考生考试规范见附件2。

第二十六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或缺交课程作业次数累计超过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登记成绩时注明“取消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对即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应提前告知,至少给予学生一次申辩或补救机会。任课教师须在课程结课前至少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至开课单位教务员,由开课单位汇总并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学生情况汇总表》,报送教务处备案。学生所在学院以及任课教师须在考前一周告知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由于身体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比赛等原因而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需缓考时,须填写《广州工商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并附上证明材料,在考前向所在开课单位申请,经该开课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给予初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重修期末考核参照初修的课程考核方案进行考核。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

第二十九条 获准缓考的课程,缓考时间与该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同期进行。缓考和补考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

第三十条 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取消考试资格、因无故缺考或考试违规等原因致课程成绩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三十一条 考核材料存档具体要求参照《广州工商学院二级学院(部)教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开课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的监督检查和全面管理。监督检查课程的教学情况、过程性考核、终结性考核落实情况和成绩评定情况,对于过程性评价、终结性考核不严格、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的课程要及时督促整改。学期末将本单位课程过程性评价教学情况及教学效果反馈至教务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组织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课程考核质量及管理工作专项评估,出具反馈意见,组织各学院(部)整改。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整体评价结果与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挂钩。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广工商院发〔2019〕18号)同时废止。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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