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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15

广州工商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广工商发〔2023〕27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落实人才培养过程及其他环节的基本依据。为加强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符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符合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执行和调整,必须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质量标准,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的依据,一般每4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应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专业所在学院(部)具体负责。教务处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

第六条 院(部)组织各专业调研和论证,广泛征询教师、在校生及行业、企业意见,充分了解毕业生和社会用人单位对现行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与建议,以及本专业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情况,特别是对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需求开展调查研究。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编制程序:

(一)学院(部)组织各专业学习学校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制订本院(部)的实施细则,组织调研并形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调研报告》。

(二)学院(部)由各专业负责人牵头,根据指导意见,组织本专业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学院(部)组织省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负责人等专家对本单位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修改,经学院(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定,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分专业大类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进行反馈,学院(部)根据审核反馈意见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形成审定稿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稿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定稿后,教务处将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编印成册,作为教学基本文件下发各学院(部)执行和存档。学院(部)安排专人将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系统,并组织编写与之配套的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由课程所属的学院(部)承担。任何学院(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更改和拒绝执行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

第十条 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部)于每学期第11至第12周核对并确认下学期的教学计划,经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于第12至第13周审核各专业下学期教学计划,通过教务系统下达教学任务。

(三)每学期第14至第18周,学院(部)根据开课计划确定新学期课程使用的教材,落实教师教学任务,完成新学期排课、选课等工作,形成课表。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包括新设课程、取消课程、变更课程名称、更改开课学期、变动学时和学分、更改课程性质和课程类别等情况。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保持权威性及相对稳定性。对正在执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严格执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擅自变动、更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或未履行相应手续自行变动教学安排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因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教学改革等需要,确需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调整必须在不影响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不影响人才培养基本规格要求、不违反教学基本要求(如总学时数、总学分数、总课程门数、实践教学比例等)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程序为:学院(部)在教务处下达开课计划前提出调整申请,填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方案;教务处审查,经分管校长审定后批准执行。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组织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人才培养方案专项评估、监督培养方案的执行,出具反馈意见,组织各学院(部)整改。

第十六条 学院(部)应通过座谈会、自评会、听课等形式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信息收集与评价,并反馈至各专业,以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广工商院发〔2019〕20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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