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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15

广州工商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广工商院发〔2022〕25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设置、建设和管理,促进本科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调整、建设和管理应积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和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战略,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变革以及学科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

第三条 专业设置、调整、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以质量建设为核心,以特色建设为重点,以专业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着力调整、改造、升级现有专业,适度增设新专业,大力提升专业内涵建设水平,培育更多专业建设标志性成果。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学校新设置专业应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详实的新设专业调研分析报告;

(二)有相关学科和专业为依托,提倡充分发挥现有学科专业综合优势,推进专业集群式发展,有专业建设规划;

(三)有稳定且紧缺或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符合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五)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有能够承担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师队伍;

(七)有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践教学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 有下述情况的专业限制设置:

(一)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二)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三)现有办学条件不足,或无相关学科基础的专业;

(四)国家控制布点,或省内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

(五)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暂缓设置的专业;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业限制设置的情形。

第六条 专业增设申报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5月份左右进行;专业增设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各专业招生和就业情况、师资队伍情况、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方面拟定学校年度新增专业,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人才需求分析调研后,再组织相关学院申报;各学院每年申请新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根据情况每年新设置专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各学院申请新设置专业,应向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院专业发展规划;

(二)新专业设置论证报告(须有不少于2名校外行业企业专家参加);

(三)申请表及相关数据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置专业建设规划、拟设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其他必要补充说明材料(具体以当年通知要求为准)。

第八条 上年度未通过省教育厅批准、本年度继续申报的专业,须重新组织调研后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章 专业调整

第九条 学校专业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一般每年春季学期开展校内专业预警与退出审核工作。促进专业结构动态调整,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行业产业相匹配,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十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

(一)教育部或广东省教育厅公布预警的专业;

(二)广东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的专业评估结论为“不通过”或“未达标”的专业;

(三)根据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数据评估显示,办学条件与师资队伍不足,自有专任教师生师比(师生比)达到或高于351的专业;

(四)新生报到率低于75%;

(五)学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学校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50%

(六)学生转专业净转出人数达到调整前实际在读人数30%或以上;

(七)普通专业类新生实际报到数连续两年不足30人,艺术类专业新生连续两年实际报到人数不足20人。

第十一条 被校内预警的专业,下一招生年度适当减少招生数量。所在学院要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

第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暂停招生:

(一)连续两年被校内预警;

(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暂停招生。

第十三条 被暂停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应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次年经专家论证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恢复招生。暂停招生期间,不得申报与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类项目。

第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撤销,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教育行政部门:

(一)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

(二)专业所在学院提出撤销申请;

(三)累计两次暂停招生;

(四)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撤销。

第十五条 学校停止被撤销专业教学基本建设投入及经费使用;停止引进新教师,现有专业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岗位培训、转岗分流;停止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类项目和教学成果奖。

第四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统筹规划。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对专业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规划,适时调整和优化专业布局与结构,建立健全专业建设管理制度,对专业建设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合理配置。各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应把本科专业建设作为学院战略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不断强化专业优势与特色,负责将本学院专业建设的组织、协调、实施等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分类指导。学校对专业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指导。

(一)建设新专业。对于新办专业,重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验教学条件、实习基地建设,加强对新办专业评估检查,逐步形成新专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长效机制,培育新的专业增长点。

(二)打造优势专业。对于具有明显学科优势和特色的专业,通过重点投入、重点建设、精心打造,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优势专业,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并率先开展专业认证的申请与认证工作。

(三)改造传统专业。对于办学历史较长的传统专业,应运用“四新”建设理念,面向科技创新、产业升级需求的专业融合发展,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专业、文科与理工专业的深度交叉融合,注重现代科技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入,提升专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八条 内涵建设。学院系统推进本学院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和教学资源、师资队伍、教学方法手段、实践教学、教材、教学管理等专业发展重要环节的综合改革,进一步深化专业内涵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建设规划。学校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各专业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并具体落实。

(二)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制(修)订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学定位科学设计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提出毕业生知识、能力、素质和质量规格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毕业生应达到的专业成就和职业能力,科学构建课程体系和教学环节,定期更新教学大纲,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各环节的质量标准。

(三)师资队伍建设。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和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教学和科研团队,确保专业生师比符合国家标准。

(四)课程建设。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有效达成,科学设计课程体系。推进产教融合,与行业企业联合开发课程,确保课程内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按照课程教学需求,加强协同开发,促进开放共享,形成与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优质教学资源。

(五)教材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教材选用与建设相关规定,从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等方面选择应用型本科教材,组织教师编写配套的讲义、参考资料、习题集、实验实训教材或指导书,制作各类声像教学资料和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等。

(六)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实施训练计划,推动各级各类竞赛,加强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就业能力培养。

(七)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全面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使实际开出的实验、实训、实习项目学时数和标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确保教学质量。提高实验室资源利用率。

(八)教学方式改革。深化教学研究、更新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方式,依托信息技术更新教学手段,形成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的教学改革成果。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促进教学与研究互动,及时把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九)教学档案建设。建立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考核方案、教案、试卷、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总结等各项教学基本文件、资料的制订、实施和学生学习过程记录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学校设立专业建设类项目,重点开展新专业建设、优势专业建设、传统专业改造以及商科(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专业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专业负责人的资格、职责、考核、待遇等按照《广州工商学院专业负责人遴选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专业评估

第二十 学校建立健全专业建设评价机制,依据专业规范与认证标准,定期开展专业评估,推动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条件建设,严格教学过程管理,不断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 学校原则上每四年对各专业进行一轮评估(新专业首次招生四年后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专业建设、专业预警、专业调整和学院工作考核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 专业评估的内容包括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课程及教材建设成果、教学条件利用情况、学生就业率等。专业评估办法另行颁布。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省和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专业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广工商院发〔2019〕28号)和《广州工商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广工商院发〔2019〕1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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