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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学业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15

广州工商学院学业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广工商院发〔2022〕1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与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章 学历证书

第四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三级管理。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均需注册,注册的学历证书经教育部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以承认和保护。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本科、专科、专升本),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四)学历电子注册照片并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六)证书编号及发证日期。

第六条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办理程序和基本要求按照《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实施细则》施行。

第七条学历证书的制发

学历证书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并分发到各学院。各学院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向具备毕业资格且办妥离校手续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并由学生本人签收。

1年内尚未领取的学历证书,由各学院清理后,连同学历证书领取签收表一起退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保管和发放。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在学生交回结业证书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条学历证书的撤销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高等教育学位授予信息报送与学位证书制发管理工作实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学位授予单位三级管理。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所取得的学位证书均需注册,注册的学位证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以承认和保护。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电子注册照片并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

(二)攻读学位的专业名称;

(三)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

(四)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长签名;

(五)证书编号及发证日期。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信息报送

学士学位授予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全日制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由学校学位办公室收集、整理、核实并报送。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的制发

学士学位证书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制作。

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由教务处负责分发到各学院,各学院具体负责面向学生的证书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证书的撤销

由学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予以公告,宣布学士学位证书作废,并对证书予以撤销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章 其它学业证书

第十四条其它学业证书包含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五条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肄业证书由教务处制作,并分发到各学院,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由各学院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对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章 学业证明书

第十七条学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体办理流程是:

(一)申请办理学业证明书的毕业生,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并填写《广州工商学院补办学业证明书审批表》;

(二)出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供2张近期、正面、免冠彩色2寸相片及相片电子版,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三)教务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学信网中信息进行严格核查,经查实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9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学业证书管理办法(暂行》(广工商院发〔2017〕10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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