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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国际教育联合培养类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15

广州工商学院国际教育联合培养类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广工商发〔202443

第一章  

第一条 国际教育联合培养类项目学生(以下简称“项目学生”)指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签署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和培养方案,在完成规定课程、修满所需学分后,获合作院校学士学位的学生。为了规范学校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结合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签订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的联合培养本科生计划,适用对象是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属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项目学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关证明向教学单位与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项目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凡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接到“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

第五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医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项目学生须按时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项目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且未注册的,由教学单位报学生处、教务处,并由学生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作退学处理并予以公布(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按合作院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的项目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复学、注册。

第三章  

第八条 项目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和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处。学校视其旷课学时数,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九条 项目学生因病必须请假,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及学校医务室证明。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必须请事假的学生,须事先说明事由,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事假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十条 项目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请假手续的,由项目学生本人到国际班辅导员处领取《学生请假审批表》,按要求填写清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请假一天之内的,由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三)请假一周以上的,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经分管学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四)项目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教学单位等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须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我校国际教育合作项目人才培养模式主要为联合培养项目。联合培养项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管理包括:

(一)项目学生入校后,执行由我校和国(境)外合作院校(以下简称“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首先在我校进行前2~3学年的学习,达到合作院校入学标准的项目学生,可赴合作院校进行后续课程学习。

(二)项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学单位和国外合作院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具体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项目学生在我校第二或第三学年结束时,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基本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由本人申请,担保人签字,经资格审查通过后,学生可赴合作院校继续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课程的学习。项目学生在第二或第三学年结束时,课程学习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或未获得出国签证等原因而不能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者,按照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允许非项目本科学生申请转入项目学习。非项目本科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组织测试符合转入项目学习条件的,报教务处批准后,可转入项目学习。非项目学生需按规定补缴学费差额。    

第十四条 项目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制+4年(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 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

第五章  学生退出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学生退出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管理

(一)项目学生参加国内2~3年国际班学习后、出国学习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能申请退出联合培养项目:  

1.未能获得签证的;    

2.因身体原因,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学习;    

3.累计有六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含补考后);    

4.违反法律、法规的;    

5.学习年限超出规定的(学制+4年);    

6.本人申请退学。

(二)项目学生出国期间申请退出国际教育合作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国外院校学习满一个学期以上;    

2.国外合作院校同意。    

(三)项目学生出国期间办理退出国际教育合作项目,按下列流程申请:    

本人提出返校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同意,汇总材料并制定返校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客观原因退出联合培养项目国外学习:  

(一)未能获得签证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出国学习的。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原因之外,其它放弃参加联合培养项目国外学习的均视为主观原因退出联合培养项目。凡退出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可在第4学期期末,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按照转专业或转班级手续办理,经学校批准后,可退出联合培养项目学习。退出学生已缴纳的学费按相关制度规定处理;因转专业所造成的课程学分重修等损失责任自负。

第六章  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教学单位协同教务处负责其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学生完成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如果未达到合作院校语言要求和学生签证要求,可转入相同专业并编入相同年级或下一年级继续后续学业;若相同专业已不存在,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转入我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的学生,自转入起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若无相近专业或班级,可在确保完成必须的学分和专业核心课程的前提下,由教学单位提出学习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后,实行灵活选择课程、插班学习的办法。

第二十条 因第十五、十六条原因的项目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教学单位同意,汇总并制定分流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学校批准后,按下述情况分流:

(一)可转入相同年级、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二)可转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仍需交纳广州工商学院的学费(学费标准按照省发改委批准的文件执行)。因客观原因分流到各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费;因主观原因分流到各专业的学生按原中外合作项目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二条 分流到相关专业学习的学生,分流前未通过的必修课程(环节)须随联合培养项目低年级重修获得学分;已经修过的课程若与分流后专业培养方案后一、两年的课程相同,可通过学分互认承认其所获得的成绩与学分;学生亦可重新学习,按最高成绩记载;通识选修课程学分必须达到分流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前两学年(或前三学年)结束时,准备申请赴合作院校学习的项目学生,前三个学期(或前五个学期)未通过的理论课程(不包含实践教学环节),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和换证考试。

第七章  赴合作院校学习期间的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学籍与成绩管理按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我校保留其学籍并负责必要的学分转换工作。项目学生每学期成绩在下一学期开学前,最迟于下一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将成绩单原件报送国际教育学院,由国际教育学院将成绩单原件转交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填写课程学分互认审批表,报送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后,未经我校批准,不得擅自转专业或转到其它学校学习。否则,所获得学分我校不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因学术抄袭、作弊或者违反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合作院校退学处理,或其行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者;    

(二)在校学习时间超出规定的学习年限(含在我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在国外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三)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一个学期以上,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经合作院校同意,可向我校提出返校学习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并汇总相关材料交教务处审核、备案。申请返校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在学校每学期结束之前1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返校继续学习的学生经批准后,可于下一学期返校继续学习。

项目学生如需要延长学习年限,需于毕业当年4月30日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以收到申请时间为准),手续按照《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否则按应届毕业生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返校继续学习的项目学生,由相关教学单位,根据学生的前修课程学习情况和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研究确定该学生应插入的专业、年级,以及适合该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因客观原因分流到各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因主观原因分流到各专业的学生按原中外合作项目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学生在合作院校所学课程的成绩转换与学分互认,可按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如果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合作院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如果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录,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

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F

百分制

成绩

95~100

90~94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9~71

66~68

63~65

60~62

0~59

(注:如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90-94”分;若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90-100”分,然后再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3)如果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4)如果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70、55”分。

5)若有其它计分形式,由教务处协商国际教育学院确定。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课程成绩和学分互认手续须提交合作院校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和国际教育学院出示的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意见,经国际教育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项目学生与合作院校的协调工作,同时协助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监护人)承担因参加项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在项目持续期间负责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项目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家长签署意见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项目学生休学原则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一年期满需继续休学者,需在休学期满前办理续休学手续。对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

第三十四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获准休学者,经辅导员谈话,教学单位领导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填写《广州工商学院学生休(退)学审批表》,并附校医签署的意见或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学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及教学副校长批准,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未满,不得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

第三十五条 项目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项目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和出现的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第三十六条 项目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和必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复学申请,获得批准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毕业资格审查、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七条 项目学生须随所在年级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资格、学士学位资格审查。未能按时完成项目规定的学业要求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允许范围内,每年4月30日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或教学单位申请办理延读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或教学单位汇总报教务处批准。逾期未办理者,将失去取得广州工商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资格,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学生修完我校和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环节),按照广州工商学院要求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同时获得合作院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认证机构认证后,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协议可以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将合作院校的学位证书、成绩单报学校备查,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颁发广州工商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达到合作院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项目学生,由合作院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在我校毕业时间内未取得合作院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者,如已获得我校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课程学分,可通过学分互认方式申请我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符合条件的可授予我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取得的学位(或学历)证书,可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认证机构办理学位(学历)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章  

第四十二条 项目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合作院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项目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档案不迁出我校。

第四十四条 赴合作院校学习的项目学生,必须按照合作院校所在国家(地区)及合作院校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必须购买航空以及其它交通保险。在赴合作院校途中以及在合作院校学习、实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理赔部分以外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赴合作院校途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由项目学生本人负责,学校可提供协助和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于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按合作院校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作院校规章制度处理,学校可应家长的要求与合作院校就有关问题联络沟通或协助处理。

第四十七条 赴合作院校学习的项目学生必须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并按要求及时返回我校报到。否则,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八条 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学生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广州工商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7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原《广州工商学院国际教育联合培养类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广工商院发〔2020〕20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相关教学单位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联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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