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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0-29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程序,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授予学位质量,促进学校本科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学校校长担任,设副主席1~2人,由学校分管教学、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各教学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任期一般为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任期为4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一般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名单由各学院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修订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审议学校新增、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等工作。

4.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拟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资料,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5.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议。

6.受理与学士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7.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2.组织本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初审,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初审情况,报告本学院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3.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4.负责本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的组织工作。

5.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的职责

1.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组织实施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复审,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做好不授予情况的说明记录。

3.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发放和数据报送及注册工作。

4.组织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工作。

5.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6.接受并组织处理学士学位申请人的相关申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读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规定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教学成绩达到合格以上水平,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2.考试作弊;

3.在校期间曾受到2次或以上的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

4.在校期间受到1次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

5.全学程课程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

6.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 未取得规定的学分,不具备毕业资格;

7.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8.因其他问题,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属学位破格授予范畴,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满三年,提前修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均达到3.5及以上,无违纪行为,毕业资格审查合格并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要求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提前授予其学士学位。

因第八条第2-3款不能正常授予学位,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接到《不授予学士学位预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1.在校期间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或受到第二次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后,以我校学生身份获得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表彰或奖励者:

(1)受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表彰或奖励,受到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等国家部委、省厅级部门的表彰或奖励,且有相关文件或荣誉证书。

(2)经学校认定和备案,代表学校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在A类学科竞赛中获得个人(或团体成员排名第一名)一等奖(金奖或第一名)及以上奖励。奖励类别认定按照《广州工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3)经学校认定和备案,代表我校参加体育竞赛,在A类竞赛中获得第一名及以上奖励。奖励类别认定按照《广州工商学院大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2.大学四年级时,参加境内研究生统一考试且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当年6月1日前提交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

3.在校期间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或受到第二次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后,以我校学生身份应征入伍符合相关条件者(以入伍通知为准)。

十一因第八条第4款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取得毕业资格6个月内解除处分的,且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补授予学士学位。

因第八条第5款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以在取得毕业资格6个月内,通过重考等方式使累计平均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达到2.0及以上可补授予学士学位;超过规定时间未满足授予条件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因第八条第6款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结业之日起两年内(已达到最长修业年限的除外)可申请回校重新学习、考试以获得毕业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位证书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 凡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广州工商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十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在校期间表现和全学程课程考核成绩(含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情况、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学士学位不授予学生名单等材料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

第十 学校学位办公室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复审,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位办公室出具《不授予学士学位预告知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位办公室将审查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评审会议,听取学校学位办公室关于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的总体汇报,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并经学位办公室审核的学生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学校学位办公室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符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授予其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须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 学位申请人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术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 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1.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在学习期间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4.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获得学位的;

5.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被撤销的学士学位已注册的,学校注销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学士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若有异议,可在接到《不授予学士学位预告知书》或者《不授予学士学位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辩。学校学位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并将审议决定通知申诉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附则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广工商院发〔2022〕267号)、《广州工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广工商院发〔2022〕26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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