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日语语种学生认定“大学英语”通识必修课程成绩管理办法
(广工商发〔2024〕41号)
第一条 鉴于部分高考日语语种考生的英语基础较薄弱,难以完成“大学英语”通识必修课程修读并取得学分的特殊情况,为满足学生自主发展、多样化成才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除外语学院外,普通高考外语语种为日语的非校际合作办学专业学生。
第三条 适用日语等级证书名称有:日本语能力测试(N1、N2、N3)。
第四条 可予以认定成绩的通识必修课程名称有:“大学英语I”“大学英语Ⅱ”。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自学并自行报考相关日本语能力测试,以合格证书及成绩认定大学英语成绩,认定标准如下表:
科目 |
N1 |
N2 |
N3 |
大学英语Ⅰ |
大学英语Ⅱ |
满分 |
180 |
180 |
180 |
100 |
100 |
及格线 |
100 |
90 |
95 |
60 |
60 |
认定成绩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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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5 |
-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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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30 |
-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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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80 |
-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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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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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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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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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70 |
100-119 |
116-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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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80 |
120-149 |
131-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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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90 |
150-180 |
171-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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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
第六条 成绩认定要求及流程
1.学生在取得相应证书并完成成绩认定之前,仍须正常参加大学英语课程的修读。如课程成绩为“缺考”“取消考试资格”“舞弊”状态的不能通过本办法认定成绩。
2.学生填写《日语类考试成绩认定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审批表》(见附件),提供相关证书和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交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各学院一般在每学期第4周前汇总交外语学院审核。外语学院审核通过后认定成绩并录入教务系统,每学期汇总成绩认定情况交教务处备案。证书成绩单的复印件由外语学院存档,原件审核后退回给学生。
3.如发现提供虚假证书材料的,该课程成绩以“舞弊”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表》,本科生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7日起施行,原《高考日语语种学生认定“大学英语”通识必修课程成绩管理办法》(广工商院发〔2020〕162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