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商学院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
(广工商发〔2024〕42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内地高校支援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招生计划的文件精神,保证新疆西藏少数民族生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规范教学管理,根据学校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相关办法以及《广州工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广工商发〔2023〕28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等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原则上界定为:生源地为西藏自治区的藏族等部分少数民族中学业基础薄弱的学生;生源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维吾尔族等部分少数民族中学业基础薄弱的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生源地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民族为藏族、维吾尔族、门巴族、珞巴族、哈萨克族、蒙古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等少数民族;
3.高考录取时考生类别为“民考汉(指少数民族学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时,使用汉文答卷)”“民考民(指少数民族学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之一。
二、少数民族政策生录入教务系统的成绩折算方法:
1.所有课程平时成绩按实际情况录入。
2.除通识选修课程外的所有课程,末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开平方再乘以10进行折算后录入。
3.通识选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认定,按正常考核成绩计算办法进行录入和认定。
三、教务处负责落实确定和公布每年录取的符合民族招生政策的学生名单,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全程学习管理,任课教师做好因材施教。
四、每学期开课第2周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将符合本办法的学生名单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给第二条第2点所列课程的任课教师备案,以便于其折算成绩。
五、所有课程原始成绩记录均须如实记载,包括成绩登记册、批阅的试卷等原始材料。成绩的折算仅体现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系统打印出的成绩单当中,试卷等考核原始材料仍如实记录折算前的成绩。打印存档的成绩单须另附少数民族政策生名单。
六、本管理规定自2024年3月27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试行)》(广工商院发〔2021〕258号)同时废止。
七、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