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友会公众号

  • 校友会平台小程序

广州工商学院深圳校友分会鹏城奖学金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6-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校友与母校联系,激励在校学生投身科研创新,促进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深圳校友分会倡议并资助设立“广州工商学院深圳校友分会鹏城奖学金”(以下简称“鹏城奖学金”)。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在校生科研成果支持管理办法》(广工商发〔2023〕318号)《科研成果经费支持暂行办法(修订)》(广工商发〔2023〕251号)《关于<广州工商学院科研成果经费支持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科研函[2024]87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鹏城奖学金主要由深圳校友分会出资设立并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所有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在科研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鹏城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党委书记、学校校友会领导、教务处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深圳校友分会代表、校友会办公室、各教学单位负责人,负责奖学金的评审、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科研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为“广州工商学院”,且符合以下条件:

1.科研成果类型:

上一个自然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的知识产权符合《广州工商学院在校生科研成果支持管理办法》(广工商发〔2023〕318号)相关规定。

2.原创性要求:成果无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3.体测要求:评选学年度体测成绩总分70分及以上。

第五条 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鹏城奖学金参评资格:

1.存在弄虚作假或科研失信行为;

2.在评选学年度处于纪律处分期;

3.在评选学年度或评选期间存在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

条 奖励标准

1.原则上每年评选不多于10名学术论文获奖者。学术论文级别为D级及以上的,每名获奖者奖励不低于1500元。

2.原则上每年评选不多于10名知识产权获奖者,每名奖励1000元。

3.学术论文级别与知识产权级别认定,以《科研成果经费支持暂行办法(修订)》(广工商发〔2023〕251号)之规定为准。

4.学生作为独立完成人的,按支持标准的100%计;多名学生共同完成的,作为第一作者、第一所有权人且署名单位为广州工商学院的,按支持标准的70%计,作为第二作者、第二所有权人且署名单位为广州工商学院的,按支持标准的30%计,同一成果的多名学生申请人合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00%;第三作者、第三所有权人及以下不计支持。

第四章 评审程序

条 申请流程

1.符合上述支持条件的在校生可以自荐或学院推荐,填写申请表。

2.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的的同时,提交期刊原件、论文复印件及PDF电子版(含期刊封面、封底、版权页、有本人名字目录和正文)、检索证明、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获得知识产权的学生需提交权利证书原件电子版及复印件。

3.所在学院汇总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材料,同时填写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学院公章的统计表连同电子版上报提交至校友会办公室。

条 学生按照每年的评奖通知依据团体/个人实际情况自愿提出奖励基金申请,各教学单位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筛选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

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统一规定格式,组织并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鹏城奖学金申请表及佐证材料),经教学单位初审同意后,统一汇总至校友会办公室。

条 校友会负责对提交的候选人名单及材料进行汇总,并进行核对与调整后将名单上报至鹏城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负责全校范围内候选人的最终审核。

第十条 经鹏城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名单,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设定为三个工作日,具体起止时间以实际公告为准。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由相关部门负责核实处理。

第五章 奖励基金发放

第十一二条 鹏城奖学金下达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教育发展基金会,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原则,确保及时且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名下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与监督,并开放渠道接受学校内部各部门及全校师生的广泛监督。

第十条 获奖学生应合理规划并妥善使用鹏城奖学金,确保将其主要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上,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条 获奖学生应持续强化个人品德与素质修养,广纳博识,真正成为立志、修身、博学、报国的典范。

第十条 学生获奖后,经核实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1.存在弄虚作假或科研失信行为;

2.在评选学年度处于纪律处分期;

3.在评选学年度、评选期间、奖金发放期间中任一期间存在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对于捐赠鹏城奖学金的团体或个人,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将授予捐赠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