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商学院本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
(广工商发〔2025〕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专业、课程建设和管理,切实提升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均须明确一名专业建设负责人。学校原则上按本科专业以及思政、通识、部分专业基础课程设置专业教研室和课程教研室,专业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即为本专业建设负责人,课程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即为本课程建设负责人。
第二章 选聘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责任心强,乐于奉献,具有团队意识和全局观念,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能团结、带领与指导本专业(课程)的教师积极开展各类教学教研活动。
第四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专业教研室主任)原则上从自有专任教师中选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授职称优先),特殊情况可由博士学历且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师担任。必要时可为本科专业或课程教研室配备教研室副主任,配合、协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负责人(专业教研室主任、课程教研室主任)开展工作。课程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专业教研室副主任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第五条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负责人(专业教研室主任、课程教研室主任)应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能系统讲授2门或以上本专业核心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近一学年教学评价结果在80分以上。
第六条 熟悉专业、课程领域发展前沿和教育改革趋势,积极投入学校的专业、课程建设改革,有明确的改革和建设思路与目标,改革意识强,并已经做出显著成绩。教科研能力强,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教研教改与科研成果显著。
第七条 由各学院根据专业、课程建设需求及教师个人情况向学校推荐人选,教务处负责统筹和汇总各学院的选聘结果并开展形式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聘期四年,聘期结束后可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负责人(专业教研室主任、课程教研室主任)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工作需要更换人选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国家一流、省一流本科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多设置一名专业执行负责人。一名教师不能担任多个专业的专业建设负责人(专业教研室主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专业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在二级学院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专业建设工作(专业教研室工作),包括:
1.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专业发展动向,积极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学术研究,深化本专业教育教学改革,拟订和落实本专业的发展规划。
2.组织制定、修订及实施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本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教学大纲的编写和初审。
3.贯彻落实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毕业要求达成,拟定各教学环节任课教师人选方案、安排教学任务,组织选用教材,组织开展学业指导,督促各门课程达成课程目标,切实保障教学任务顺利实施与圆满完成。
4.组织落实本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工作。提出本专业对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计划和要求,协助安排指导老师,组织答辩和评定成绩等。
5.积极参与本专业学生的入学专业教育、学业指导、考研咨询与指导,参与专业实验室及校内外教学实习基地等实践教学条件的规划与建设。
6.协助分管教学副院长,组织落实各项教学改革的计划和措施,积极推进本专业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的更新与优化,制定本专业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计划,努力提高本专业课程教学质量;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专项督查与评估活动。
7.制定本教研室师资培训、进修计划,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修情况;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对教研室全体成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学校、二级学院对本教研室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8.完成学校布置的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课程建设负责人(课程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在二级学院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课程建设工作(课程教研室工作),包括:
1.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课程发展动向,积极组织开展本课程的学术研究与教学研讨,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拟订和落实本课程的建设规划。
2.组织制定、修订及实施本课程教学大纲。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目标要求,组织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的设计与优化。
3.贯彻落实课程教学目标,组织拟定授课教师人选方案、安排教学任务,组织选用或编写教材及教学资源,组织开展集体备课、教学观摩与经验交流,督促课程教学各环节规范实施,保障教学质量。
4.组织落实本课程相关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实训、课程设计等)的建设与实施。提出实践教学的计划与要求,协助安排指导教师,组织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等。
5.积极参与本课程相关的学生学业指导、学习咨询与学科竞赛指导,参与课程相关实验室、实践基地和教学资源的规划与建设。
6.协助分管教学副院长,推进本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的改革与创新,不断提升课程教学质量和育人成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专项督查与评估活动。
7.制定本教研室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计划,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培训与教学研修,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培养,落实传帮带工作机制;加强教研室师德师风与纪律建设,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学校、二级学院对本教研室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8.完成学校布置的与课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负责人(专业教研室主任、课程教研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和任期考核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负责人(专业教研室主任、课程教研室主任)定期考评制度。每学年考核一次,时间与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同步。考核工作依据职责和工作实际,以及《考核指标(试行)》中的总体实现情况。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负责人(专业教研室主任、课程教研室主任)学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由教学单位组织考核初评,学校统一评选,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考核为优秀者,学校在教师评奖评优、项目立项、职称评审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考核不合格者,停止津贴发放,并取消其聘期任用资格,学校按程序另聘他人。
第十五条 聘任的专业建设负责人(专业教研室主任)、专业教研室副主任、课程建设负责人(课程教研室主任)、课程教研室副主任实行岗位津贴制,每年计发12个月。其中,专业建设负责人(专业教研室主任)1500元/月,专业教研室副主任500元/月,课程建设负责人(课程教研室主任)300元/月,课程教研室副主任200元/月。学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担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负责人(专业教研室主任、课程教研室主任),以及专业教研室副主任、课程教研室副主任且学年考核合格的,视为教学工作量以外的综合工作量已完成。
第十七条 聘期内发生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视为不合格;涉及(一)至(六)项者,由人事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者;
(二)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三)师德不合格者;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五)不服从学校及所属教学单位的工作安排者;
(六)因本人责任,给学校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七)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专业负责人遴选与管理办法》(广工商院发〔2022〕256号)《广州工商学院教研室主任选聘与管理办法》(广工商院发〔2022〕25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