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商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广工商发〔2025〕16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布局,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调整的原则
第二条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瞄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以产业为导向,服务广东省及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对高级应用型人才的需要,适应我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加强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要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相统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每年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条件,对学校专业设置调整进行专题研究。
第四条 贴近地方、服务地方,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求设置专业,鼓励各院系设置符合满足广东及粤港澳大湾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第五条 主动适应产业发展趋势,主动服务制造强国战略,围绕“四新”建设要求,对现有工科专业全要素改造升级,将专业发展新成果和新要求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过程。推动文科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以及数字化改造。推动专业集群建设,实现专业建设协同效应。以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需求。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报增设专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且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人才需求;
(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三)有相关学科和专业为依托;
(四)有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专业教师队伍;
(五)有开办专业所必需的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践教学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
(六)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七)达到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第七条 有下述情形的专业原则上不予申报:
(一)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二)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就业率低的专业。
第八条 学校每年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要求,集中办理一次新专业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相关学院对拟设置的新专业进行充分调研,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经学院审议后,报送以下申报材料至教务处:
1.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以教育部发布表格为准);
2.增设本科专业论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增设理由,包括专业建设必要性、国内高校同类专业设置情况、人才需求市场前景分析;新专业特色,包括国内外高校该专业设置情况及特点、我校拟开办的方向与发展特色;专业建设方案,包括专业筹建情况、建设规划、现有办学基础与办学优势(含师资配备、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实践基地等)、校外专家鉴定意见等;
3.新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其它有关办学条件等说明材料。
(二)学校组织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论证会议,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新专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提交党政联席会审定,审定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拟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外专业的,除按第六条申报程序外,还须按照教育部要求办理。
第三章 专业动态调整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专业动态调整采取主动调整与统筹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主动调整。各学院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学院发展规划等主动提出专业动态调整申请;
(二)统筹调整。学校定期对专业生源质量、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就业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本科专业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专业预警。普通招生专业与人才培养实验班、联合培养班单列两个序列统计排序,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实行校内预警:
(一)教育部或广东省教育厅公布过剩预警的专业;
(二)在教育部或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评估中被给予警示的专业;
(三)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数据评估显示,办学条件与师资队伍不足,自有专任教师生师比达到或高于28:1,或师资人数达不到国标的最低要求;
(四)高考招生录取一次满档率排名全校各专业后10%;
(五)高考招生计划完成率(录取数除以计划数)排名全校各专业后10%;
(六)高考录取新生报到率排名全校各专业后10%;
(七)普通专业类高考录取新生实际报到数不足40人(人才培养实验班、联合培养班不足30人),艺术类专业高考录取新生实际报到人数不足30人(人才培养实验班、联合培养班不足25人);
(八)学生转专业净转出人数达到调整前实际在读人数20%或以上;
(九)学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排名全校各专业后10%;(十)学生最终就业落实率排名全校各专业后10%。
第十二条 专业减招。当年被校内预警的专业,下一招生年度适当减少招生计划,减少比例不低于10%。所在学院会同教务处、招生就业办等职能部门,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
第十三条 专业停招。
(一)普通招生专业与人才培养实验班、联合培养班单列两个序列统计排序,符合以下情形其中两项及以上的专业,当年实行停招:
1.教育部或广东省教育厅公布过剩预警的专业;
2.在教育部或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评估中被给予警示的专业;
3.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数据评估显示,办学条件与师资队伍不足,自有专任教师生师比达到或高于28:1,或师资人数达不到国标的最低要求;
4.高考招生录取一次满档率排名全校各专业最后两位;
5.高考招生计划完成率(录取数除以计划数)排名全校各专业最后两位;
6.高考录取新生报到率排名全校各专业最后两位;
7.普通专业类高考录取新生实际报到数不足35人(人才培养实验班、联合培养班不足25人),艺术类专业高考录取新生实际报到人数不足25人(人才培养实验班、联合培养班不足15人);
8.学生转专业转出人数达到调整前实际在读人数30%或以上;
9.学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排名全校各专业最后两位;
10.学生最终就业落实率排名全校各专业最后两位。
(二)三年内有两年被校内预警的,下一年度停止招生;
(三)学校根据国家战略与区域经济社会需要,以及学校办学发展规划调整,停止本科专业招生;学院结合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效果、学科专业建设、生源及就业质量等情况,停止本科专业招生。
第十四条 专业撤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撤销:
(一)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二)连续四年不招生且无毕业生的专业;
(三)学院提出申请需要退出的专业;
(四)根据教育部专业目录调整情况,学校按要求调整专业设置,被调整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五条 专业动态调整程序
专业动态调整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统筹。每年4月前,教务处依据招生就业办公室、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根据不同专业动态调整种类认定标准,提出当年度专业动态调整方案,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后,确定专业调整结果。
第十六条 对新开设专业设置3年保护期,保护期满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科专业调整需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对停招或撤销专业的教师,鼓励到相近专业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工作。未尽事宜按省和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广工商院发〔2022〕257号)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