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工商学院教务处网站!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综合管理   >   正文

广州工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15

广州工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广工商院发〔2022〕26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广东省学生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校学位委员会由9~25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任期三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科研的学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各教学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1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成员兼任,分委员会委员由本学院院长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副教授或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成员名单由各学院提名,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做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的审核决议;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本学院学生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并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学校学位委员会;

(四)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增开学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向下次学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八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应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九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决议有异议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诉,根据《广州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学位的撤销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授予学位后,如发现其在校期间的表现达不到要求者,学校学位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2年11月2日起执行,原《广州工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广工商院发〔2018〕16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广州工商学院教务处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南环路28号  电话:020-86929528、86929619、86929839、8692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