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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15

广州工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广工商院发〔2022〕26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广州工商学院章程》,设立广州工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指委”),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教指委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校教指委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服务学校发展。在工作中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质量监控和实践教学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教指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校教指委人数按照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且原则上应为单数。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委员包括学院(部)、教学管理、质量监控等部门资深专家及与学校深度合作的企业高管等。

第五条 校教指委委员人选采取校教指委主任推荐、个人自荐、学院(部)或教学管理部门推荐等方式提名,教务处初步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校教指委主任聘任。

第六条 校教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视情况需要可以连任。

第七条 校教指委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设秘书1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校教指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

(二)师德高尚,为人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人才培养规律和学校教育教学基本状况,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校教学与管理工作的热情和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教指委委员职责。

第九条 校教指委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校教指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产生的空缺,按照该委员产生的相应办法进行增补。

(一)离职或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及个人意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三)有违纪、违规、违法、及其他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务行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校教指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报主任委员批准并告知校教指委办公室秘书。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一条 增补委员从被免除或辞职的委员所在部门补充。增补的委员,其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问题,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把握国内外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学校总体的专业设置与布局调整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学校专业建设规划或方案,指导专业认证工作。

第十四条 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的意见和建议;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指导意见及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五条 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指导产教融合,指导学校的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实验室建设等相关规划,对实践教学进行研究和指导。

第十 对学校的教学评估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研究和分析。

第十 研究有关教学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重要争议问题,并提供咨询建议。

第四章 工作方式

十九 校教指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校教指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商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或实名制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 校教指委全体会议要有2/3及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需要议决事项须在到会委员的2/3及以上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的3/4及以上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 校教指委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

第二十 校教指委会议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 校教指委举行会议时须做好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要存档备查。

第五章

第二十 各学院(部)根据本章程设立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分会,可依据本章程制订有关工作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并在校教指委指导下,参照校教指委职责,指导学院(部)教学工作。

第二十 本章程自2022年11月2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广工商院发〔2019〕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章程由校教指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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