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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15

广州工商学院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广工商发〔2023〕328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本科教学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教学建设与教育教学研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广州工商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本科教学经费是学校二级学院(部)、实践教学中心、数字教育与装备中心、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图书馆、档案馆、学生处等教学教辅及相关职能部门,围绕人才培养开展教学、教辅及学生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耗费性支出,分为“教学日常业务经费”“教学专项经费”二类。

其中,“教学日常业务经费”是指为维持教学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学校预算安排的满足基本运行的日常经费;“教学专项经费”是指通过立项形式获得的项目建设经费以及为完成特定工作学校重点支持的专项经费。

本科教学经费主要包括来源于学校的经费预算和省级(及以上)的专项配套拨款。

第二章 本科教学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 教学日常业务经费的使用范围

1.人才培养日常经费:指根据在校学生或自有专任教师人数,按照预算定额拨付给教学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日常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大纲编写、教研室建设、教学档案管理、教研项目配套、专业申报、教师培训、专家讲座、学术交流等人才培养基础工作中的调研交通费、差旅费、资料费、印制费、租赁费、专家劳务费(讲座、论证、评审、鉴定等)等。

2.教学日常办公经费:主要用于教学单位、教学教辅及相关职能部门所需物的支出,其中教学单位的根据自有专任教师人数,按照预算定额拨付。具体包括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单价1000元以下)费,报刊、杂志购置,资料印制费,邮寄快递费、通讯费,办公设备设施维修(护)费,考试考务费(组织命题、试卷印刷、试卷运送、组织阅卷、阅卷管理、组织管理)和其他与办公相关支出。

3.实验(训)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实验(训)活动中发生的物耗支出,具体包括实验材料、试剂、各种配件、元器件、工具、小型设备、试验制作加工费、劳保用品,以及与实验(训)教学有关的其他费用。

4.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实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保险费、参观场馆门票费、实习资料费、实习巡查费、实习基地建设管理费(实习指导费、场租费)等。

5.毕业论文(设计)经费:主要用于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评阅费、答辩工作费、档案存储材料费、论文规范及答辩文本印制费。

6.军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给承训单位的训练指导服务费以及必要的训练活动保障支出。具体包括训练服务费、教官生活费、交通费、器材费、医药费等。

7.教学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教学教辅及相关职能部门与教学活动、教辅活动直接相关的外出参会、培训、调研、交流等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出差补助,以及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课表、试卷等教学材料印制费,教学资源购置费,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材料费、作品装裱、成果展示,学籍管理费(证书工本费、信息采集费等),教学组织会员费、委托业务费等。

8.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护)经费:与教学活动和教辅活动直接相关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平台发生的维修费、维护费、运维费。

9.体育维持经费:各种日常低值体育器械(包括各种球类、鞋类等)的购置费,各种体育器械的修理费,运动服装购置费,体育运动会举办费,学生体能测试费,公共体育教研室的业务性期刊、资料、印制等费用。

10.学生管理及活动经费:根据在校学生人数,按照预算定额拨付给教学单位,主要用于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所需印制费、报刊、资料、宣传材料、管理用具(品),学生科技活动、文体活动中的宣传制作费、材料费、会场布置费、作品制作费、竞赛评审费、服装租赁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1.就业经费:主要指就业教育及就业工作支出。具体包括就业指导讲座费、培训费、会议费、资料印制费、专题招聘会费、宣传用品费、信息服务费、就业回访差旅费、邮寄费,以及与就业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12.其他经费:以上经费项以外的其他教学教辅日常业务经费和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依据学校批准执行的年度预算内容为依据。

第四条 教学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专业建设立项项目所必需的小型教学设备(单价1000元以下,下同)购置费、材料费、教学用模具、教具费用,专业教师学习培训费、专业研讨会议费,专业建设调研考察发生的差旅及交通费,专业特色教材出版、专业建设教学研究论文版面、专利及知识产权事务资助费,信息采集及传播费、专业图书及资料费,专家劳务费(专业评估、专业论证、专业咨询)、印制费,以及其他与专业建设相关经费。

2.课程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核心课程标准和各类课程大纲制定、课程整体教学设计、教案编写、课件制作、视频录制等线上和线下资源建设、更新和维护,课程建设相关的出版费、版面费、咨询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3.教材建设经费:文献资料购买、印制,调研差旅费,教材鉴定、评审费,以及重点建设教材的出版费资助费,其他与教材建设的相关费用。

4.教学能力建设经费:用于教学、教辅部门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成员相关研究成果印制、出版、发表费用;培训用图书、杂志、低值易耗品(U盘、硬盘、扩音器)等教学相关用品。

5.教学改革研究经费:项目成员调研交通费、差旅费,资料收集、复印、打印、翻译以及必要的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参与教学及学术交流会议的会务费和差旅费,成果印刷费、项目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评审费,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等。

6.学生竞赛经费:包括“学科竞赛经费”“体育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经费”等学生竞赛经费,主要用于竞赛业务费、竞赛奖励等费用。具体包括参赛报名费、训练、参赛作品制作材料费、图书资料费、信息检索费、印制费、差旅费、保险费、专利申请费、参赛项目成果发表费、竞赛奖励,以及竞赛相关的其他费用。

7.思想政治理论课经费:主要用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需的课外图书资料费、教师培训费,思政教师外出调研、学习交流差旅费,学生思政教育活动费、学生思政教育活动的外出调研、实习费用,思政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经费等。

8.心理健康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书籍、杂志等资料费,校内外专家讲座费、督导费、咨询服务费,心理健康宣传费,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费,以及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的其他费用。

9.其他专项学生活动经费:以上专项以外,视同专项管理的大型、规模性学生专项活动经费(如“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等),其经费使用范围按具体经费审批报告执行。

第三章 本科教学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本科教学经费实行归类管理、分类报销。报销类别参照《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教学经费支出”对应项目填报。

第六条 本科教学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经费的支出标准及规范,遵照《广州工商学院财务支出管理细则》执行。

1.使用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按《广州工商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广工商发〔2023〕21号)《广州工商学院实验实训教学耗材管理办法》(广工商发〔2023〕65号)及《广州工商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工商发〔2023〕30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并需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2.专业类、课程类、教学研究类项目、教材类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项目的业务需要,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

3.专业类、课程类、教学研究类项目、教材类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执行。项目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书籍、资料等必须按项目承担单位登记,由相关单位、教研室、实验室集体保管,供相关教师共享,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4.凡购置设备、物资,应同时执行学校设备物资购置有关规定。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八条 各学院(部)的教学经费在年终须出具使用情况与绩效分析报告(决算表以财务提供为准),分别提交财务处、教务处。学校根据其经费的使用情况与绩效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各项教学经费核拨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的审批

第九条 教学日常业务经费报销与签批

1.按在校学生或自有专任教师人数定额拨付的经费,经办人填写、粘贴好相关单据,由经办人和二级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部门行政秘书)两人核对签名后提交审批。计划内项目且报销金额单项支付在10000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需分管校领导加签;在2 万元(含)以上的,还需校长加签,再到财务处报销。

2.其他教学日常业务经费,须经教学单位、教学教辅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签批、分管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审批。

第十条 教学专项经费审批

1.前置性审批。专项经费严格实行“二次审批”,即专项经费动用前须先通过“立项拨付审批”。

2.报销签批。经前置性审批通过后,报销程序为:项目负责人提交、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项目所在业务部门审批、分管业务副校长审批、财务处审核、校长签批。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经费审批

凡涉及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经费,在进入财务审核环节前,需经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联签审批后,按不同性质经费的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 超预算额支出的审批根据《广州工商学院预算外支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广工商院发〔2022〕85号)废止。本办法与现行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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