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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考生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15

广州工商学院考生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

(广工商发〔2024〕3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道德品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广州工商学院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校内各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考查和考试课程的考试、教务处组织的各类等级证书考试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第四条 学生考试违规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视其违规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外,给予学生的处分设置3至12个月期限,各项处分的具体期限及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程序,按《广州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考试违规,视具体情况,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考试违规受警告处分后,再次考试违规属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违规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考试违规属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考试违规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考试违规属记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考试违规受记过处分后(或留校察看处分解除以后),再次考试违规属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考试违规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后(或留校察看处分解除以后),再次考试违规属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按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章  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一般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违纪”),并给予警告处分。

1.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

2.考试过程中擅自互传考试用具(笔、尺、计算器等);

3.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不按规定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或安排;

5.监考人员对考试证件、身份等提出质疑,学生拒不配合;

6.未将考试禁止携带的书包、文具用品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教材、参考资料、通讯设备、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存放到指定地点;

7.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8.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未发出允许离场指令时,擅自离开考场;

10.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或机试中将试题复制出考场,但能在一小时内主动交回且未造成试题内容泄漏;

11.伪造证明材料申请缓考;

12.其他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严重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违纪”),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中,将考场发放考试资料以外的且与考试课程无关的纸张(例如其他科目准考证、其他课程教材、自带的空白草稿纸、空白笔记本等)夹在试卷内或垫在试卷下方;

2.未到规定允许交卷时间而强行交卷离开考场;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等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书写特殊信息;

4.考试期间故意损毁本人或他人试卷;

5.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造成试题内容泄漏或未能在一小时内主动交回;

6.无理取闹,严重干扰监考人员执行考务或有其他严重妨碍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7.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贿赂评卷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8.其他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考试作弊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无效(记为“作弊”),并给予记过处分。

1.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

2.考试过程中互打暗号手势、互对答案信息、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3.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并向考场内考生透露、传递试题答案;

4.考试中被查实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但未使用或查看;

5.机试考试中不按考场要求擅自安装软件为答题提供便利;

6.其他一般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严重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无效(记为“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或查看手机、智能手表、翻译笔等电子设备(试卷中明确允许使用的不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除外),无论内容是否与考试课程相关;

2.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无论是否查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

1)开考后,在考生身体、衣物、书桌、座位旁、墙体以及其他可以观看或接触到的地方写有或者放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纸条;

2)在试卷中夹有或试卷下垫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纸条;

3)在文具盒、笔袋、允许携带的证件、计算器等考试用品中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纸条;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

5.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称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6.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免考资格或考试成绩,事后查实的;

7.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8.考试结束后,将答卷偷出篡改内容,或利用网络入侵等手段篡改教务系统成绩;

9.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无效(记为“作弊”),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或团伙作弊;

3.开考前窃取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课程考试试题;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或考后利用不正当手段篡改成绩牟取利益;

5.已构成考试作弊,不配合调查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诬陷监考人员;

6.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特别严重作弊行为。

第四章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监考人员要按照以下程序及时处理。

1.监考人员应立即终止该生考试,当场收缴、保存有关证据材料,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个人物品等予以暂扣,并及时报告考试组织方——教务处或二级学院,同时如实填写《广州工商学院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并在试卷袋上填写相关违规内容。《广州工商学院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是认定考生违纪和考试作弊事实的依据,须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2.要求考生在《广州工商学院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中对本人违规情况进行描述和签字。考生拒绝签字的,由监考人员说明情况,交巡考人员签字见证。

3.监考人员将填写好的《广州工商学院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学生试卷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教务处。

第十七条 教务处将考生违规记录及违规材料交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复查核实。学院在提交处分建议前,应当进行调查,掌握证据,做好调查记录备查;派含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和带班辅导员在内的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代表学校与学生谈话,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形式表达,谈话双方签名确认。学院应在接到教务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学生陈述意见和学院处分意见等书面材料报送到教务处。

第十八条 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发出考生违规情况通报,通报通过学校办公OA发到各学院和学生处。学生处将根据通报内容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最后处理决定由学生处组织送达至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但须邀请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到场见证,并由送达人、见证人在处分送达书上签名;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在邮寄后第7个自然日视为完成送达;难于联系的,由学生处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7日,期满视为送达。对未成年人的处分决定同时送达其监护人。

第二十条 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效期内按《广州工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本人档案和大学生诚信档案,并取消其处分期限内各类评优、评奖资格等。

第二十二条 考生考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毕业学期,因涉嫌考试违规尚在接受调查的学生,学校将暂缓颁发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直至学校对整个事件调查清楚后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7日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考生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广工商院发〔2021〕2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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