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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国外人员短期来访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1-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外人员来校访问活动,加强国外人员来访管理,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国外人员是指应邀来我校进行访问、合作洽谈、教学、科研以及其他学术交流活动,停留时间在三个月内(不含三个月)的国外来华人员

第二章 国外人员来访类别

协议工作。外籍教授、专家根据合约来校开展教学、科研或其它智力服务活动。

专门来访。国外人员接受学校专门邀请,来校进行特定的学术交流或工作访问。

顺道来访。国外人员在访问国内其他单位行程中接受我校邀请,顺道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或工作访问。

第三章 国外人员来访管理

在接待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外事规章制度和纪律及相关保密制度,按要求填写《广州工商学院涉外活动保密工作预案及落实情况检查表》《广州工商学院对外交流人员保密义务承诺书》。

接待国外人员来访,由外事办统一归口管理。校内各学院、部门以及其他单位邀请、接待国外人员短期来访均须提前向外事办提交《广州工商学院国外人员短期来访审批表》,待批准后发放邀请及接待。国外人员来校期间,如在校内开设讲座,接待部门应填报《国外人员在校内开设讲座审批表》,由科研处、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报外事办审批,得到批准后方可举行。

国外人员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宣传、传播宗教,不得在校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举行宗教仪式或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我校师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一经发现,邀请部门、学院需立刻制止,同时通报给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外事办。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接待活动中若涉及签署协议、接受捐赠、邀请校领导参加接待活动,接待单位应提前2周报外事办审核,包括背景资料、协议相关文本,由外事办邀请学校领导出席。

有下列国外人员来访和活动,可请学校领导出席:(一)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重要官员;(二)国外大学校级领导;(三)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研究人员;(四)重要捐赠仪式或曾向学校提供重要捐赠的人员和单位代表;(五)对学校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六)校际合作签字仪式;(七)在学校举办国际会议的开、闭幕式活动。

第十条 来访的国外来华人员如需住宿,必须在到达后24小时内办理涉外住宿登记,住酒店由酒店进行登记;如在其他地方住宿,由外事办进行登记。接待人员注意了解来访人员的签证类型和有效期,必要时可协助办理延长签证手续,但不得逾期停留。

第十参加涉外接待活动的人员应遵守时间和外事纪律以及有(相)关礼仪,尊重国外人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有国外记者直接联系我校有关部门、学院或个人要求进行采访的情况,应告知其与外事办联系,由外事办呈报校党委宣传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第十与国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有关团体开展合作交流、获得捐助(赠)和开展涉外社会调查等,必须事先了解其政治背景、宗教背景、捐助(赠)目的等情况,并书面向学校提交报告,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国外人员来访过程中,邀请部门和接待部门要参与访问活动全过程,努力达到学校接待来访之目的,并确保来访活动符合我国有关涉外法规和学校保密制度的要求。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资料和工作照片(视频)。

第十在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应按有关规定至少提前六个月向外事办提交完整的书面申请和相关附件,并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同时按照科研处相关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接待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接待单位须向外事办提交接待工作总结(包括接待人员、洽谈主要内容、照片等)。

第四章 国外人员来访经费

十七各类国外人员来访都必须事先约定双方承担的费用。凡由我校承担的费用,邀请部门或接待部门应事先落实经费来源。

第十如果学校聘请外籍教授、专家来校开展工作,学校可以按照有关约定支付其工作酬金和费用。

第十如果邀请国外人员来校进行学术讲座,邀请部门或接待部门可以按有关约定支付专家讲学酬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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