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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1-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快我校师资队伍国际化建设,规范外籍教师聘用及管理,为外籍教师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需求导向的原则,加大引进高层次外籍教师力度。建立、健全外籍教师管理和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人事处为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外事办公室为外籍教师服务工作的归口部门,各聘用外籍教师的部门为外籍教师日常教学、科研管理的主体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外事办负责外籍教师工作的总体协调、报批和监管工作。外籍教师的管理按“谁聘用、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学院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外籍教师的聘用

聘用条件及类型

(一)聘用条件

受聘外籍教职工应遵守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中华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体聘任资格条件按拟聘岗位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二) 聘用类型

1.语言类外籍教师

2.专业课程教学类外籍教师

第三章 聘用程序及合同管理

外籍教师的聘用由人事处、外事办统筹安排。具体程序及合同管理如下:

(一)提出聘用申请。拟聘教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年度外教需求申请,并填写《广州工商学院聘用外籍教师申请表》,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提交人事处和外事办备案。

(二)制订聘用计划。人事处每年12月底之前根据各部门的聘用外籍教师申请,制订学校下年度聘用外籍教师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发布招聘信息。人事处和外事办通过网络、中介等渠道发布外籍教师招聘信息。聘用部门也可以直接推荐外籍教师人选。

(四)进行资格审查。外事办和聘用部门应了解应聘者的政治背景、宗教信仰、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职业声誉,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五)组织外教面试。人事处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发面试通知书,并组织外籍教师聘用部门对应聘者进行面试。

(六)签订聘用合同。对于面试合格的应聘者,由聘用部门负责填报《广州工商学院聘用外教审批表》;人事处负责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七)办理相关手续。外事办负责为所聘外籍教师办理来华工作签证、居留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外籍教师纳入学校现有教师体系统一管理,入职时应履行报到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及外籍教师聘用部门要为外籍教师设立绿色服务通道,聘用部门应指派一位外籍教师联系人,负责教学协调及日常联系工作,共同为外籍教师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

外籍教师入职后,聘用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关法律和风俗习惯,帮助其了解中国、了解学校,更好地融入学院生活。学校也应尊重外籍教师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外籍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关爱学生、团结协作,将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融入教学、科研工作中,悉心指导青年教师和学生。

外籍教师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宣传、传播宗教,不得在校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举行宗教仪式或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中国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外籍教师应当遵守师德师风,不得违反教育部《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十项职业准则》及学校有关师德学风要求。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外籍教师考核。对外籍教师的考核可分为年度或中期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主要参考依据。

(一)聘用部门每学期初将外籍教师所承担的具体教学任务报人事处和外事办备案,每学期末向人事处和外事办提交《广州工商学院外籍教师工作考核表》,反馈外籍教师工作考核结果。

(二)外事办每学期组织召开教学座谈会,听取外籍教师、聘用部门领导及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外籍教师管理以及外籍教师续聘、解聘的依据。

(三)聘任期满前一个月,应对外籍教师进行聘期考核,学校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在自愿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续聘事宜。聘期考核由人事处牵头,外事办协同聘用部门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报办事办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港澳台专家的聘用与管理由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聘用与管理情况向外事办备案。

第十高层次外国专家(客座教授、特聘教授等)的聘用工作可参考学校人才引进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本办法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0日起执行,同时《广州工商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广工商院发〔2015〕18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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