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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1-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党和国家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大局,大力推进学校高等教育国际化建设,规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主要包括教师公派留学、学生出国留学、外籍教师聘用、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来华留学、国际会议、中外合作办学等涉外工作。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事工作纪律和规定,牢固树立“外事无小事”的工作理念,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维护国家安全,严守国家秘密。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必须服务于全面提升办学水平,贯穿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的全过程。

第五条 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办)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各学院(部)和科研机构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工作,并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外事办归口管理的职责如下:

(一)编制、执行年度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计划,进行年度总结。各学院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计划,具体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实行审批或备案制度。

(二)负责组织和统筹安排上级部门下达的相关国际合作交流工作和其他涉外机构的相关交流活动。

(三)负责组织和统筹协调校内人员赴国外进行合作交流、讲学、研修等对外交流与项目合作事宜。

(四)负责全校在校教职员工的因公短期出国事务管理,做好派出人员的审核、报批、申报、归国证照管理和总结等工作。

(五)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联合培养、学生交流交换及其他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归口管理,并对项目的建立和实施过程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负责学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项目的拓展、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审批,指导学生办理护照、签证、通行证或签注等工作。

(六)负责制定和审核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处理留学生奖惩、住宿安排、在华学习签证和居留许可等事务的归口管理。

(七)负责协调各类校际涉外合作交流协议的审核及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外籍教职工的身份管理,统筹协调处理申请来华签证及居留许可等事务。

(九)负责做好来华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审核、报批、指导等工作。

(十)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相关事务。

学院(部)和科研机构作为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推进国际化办学的主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明确本单位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相应的外事秘书。

(二)按照学校要求,制订和执行本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年度规划,对相关工作进行年度总结。

(三)结合教学和科研工作,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赴国外进行短期交流、访问、讲学、合作研究等,需事先向外事办完成报备手续,事后完成工作总结的备案工作。

(四)制定外籍教师招聘计划,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核,并将拟聘人员材料报学校审定批准。

(五)积极统筹、组织申报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联合培养、国际科研合作平台等项目,积极举办(承办)高水平国际会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报告。

(六)组织和积极拓展本单位的学生出国交流项目。学校海外交流学习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选派办法。

(七)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做好本单位来华留学生教学和教育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完成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相关事宜。

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一)各类出国人员的政审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负责。

(二)人事处负责选拔、审核和推荐各类三个月及以上的出国进修、培训和学习人员;协助外事办、各学院做好外籍教师聘用和管理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合培养、国际交流项目等人才培养方案、学分修读计划的审核;负责在籍本科生出国交流(学分修读)项目管理、经费资助、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等工作;负责来华留学本科生的招生、校内学籍、培养方案的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和毕业及学位授予管理等工作;协同开展本科生教育国际化的其他工作。

(五)科研处负责指导学院(部)和科研机构举办(承办)高水平国际会议;组织和指导学院(部)和科研机构申报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平台和知识产权。举办国际会议或大型的国际活动,须纳入学校当年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活动计划,并经科研处审批,提前6个月以内部请示形式报外事办,经批准后,由外事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文,批复后,方可进行会议操作。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可自行向国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许诺承办国际会议或大型国际活动。

(六)宣传部负责与外国使、领馆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外国使、领馆官员来我校进行各种宣传活动,要求使、领馆提供资助或各种形式的协助、人员交往、以及推荐人选到使、领馆协助工作等均需通过外事办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接受国外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需提前报宣传部和外事办批准。

(七)学生处负责开展本科生出国交流项目的宣传和交流事项教育工作,负责学生三个月以内短期海外研修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负责上述学生国外跟踪管理工作;参与国际学术交流项目、校际国外交流项目的本科生选拔等工作;负责广州工商学院本科生短期出国交流经费资助工作。

(八)后勤管理处负责为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九)其他未涉及部门参照所在单位职能执行相关事项。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交流。各二级单位与国外机构(高校、科研机构、公司、协会等)签署国际合作交流协议时应严格执行《广州工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各二级单位必须在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署的协议生效后,才能实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学校外事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各部门从事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经费由各部门自行承担,须事先在外事办备案,再到财务处核销有关费用。如需适用外事办专用经费需提前报批。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接待活动须厉行勤俭节约、力戒铺张浪费,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尊重外方人士习惯等要求制定接待方案。

第二章 学生出国留学

第十外事办负责学生出国学习项目的设立、实施和总体协调,教务处负责学生学分认定和学籍管理,学生处和各学院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宣传、学生的审查推荐和行前教育。

第十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开展学生出国留学项目,项目的设立须事先向外事办报批,内容包括留学项目基本信息、运行方式和收费情况。严禁未经批准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各类留学项目,严禁开展未经报批的学生出国留学项目。开展学生出国留学项目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的具体运行和与外事办的对接工作,必须提前向外事办报备学生相关材料。

第十学生的派出、管理、学籍管理和学分认定按照《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公派出国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外籍教师聘用

第十外籍教师的聘用按照“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外事办负责外籍教师工作的总体协调、报批和监管工作,外籍教师的管理按“谁聘用、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学院负责管理。

十六外籍教师的管理按照《广州工商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国外人员短期来访

第十邀请国外人员短期来访遵循“按需邀请、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外事办负责国外人员短期来访的总体协调、报批和监管工作,具体管理采取“谁邀请、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邀请)来访。

第十邀请国外人员的条件、程序和管理按照《广州工商学院国外人员短期来访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来华留学

第二十条 学校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服务大局、规范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积极稳妥的实施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

第二十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和外事手续管理等工作;在学校教务处、学生处的指导下,协助各学院开展学历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负责非学历来华留学生的汉语课程教学工作。

第二十学校各相关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来华留学生的事务。教务处同国际教育学院分别负责审定来华留学生本科培养计划,协调学生培养过程中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下达教学任务,做好成绩和学籍的统筹管理、毕(结)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定及学位证书发放。学生处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指导各学院对来华留学生的国情教育和日常管理。人事处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与实施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各学院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目标,负责进入本学院各专业学习来华留学生的国情教育、教学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学院须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来华留学管理工作,并设专(兼)职来华留学生教务秘书和辅导员具体处理有关来华留学生事务。

二十三来华留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按照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规定的趋同化管理原则,参照《广州工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国际会议

国际会议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人员参加的会议(不含港澳台地区)。

外事办负责国际会议的外事手续报批和监管工作,宣传部、科研处负责国际会议的校内审批和监管工作。校内承办单位负责国际会议具体组织实施,承担主体责任。

国际会议承办单位须在会议举办前一年10月底前向外事办报送第二年国际会议计划,6个月前(不含寒暑假)向外事办提交承办国际学术会议报告。

合作举办国际会议应提交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经费来源及预算。

国际会议召开7天前,承办单位须向外事办提供正式会议材料。

会议结束后15天内,承办单位须将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会议材料整理归档,同时向外事办报送书面总结。

第三十条 涉外双边学术会议、涉港澳台会议参照本章执行。

第七章 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由外事办牵头,各职能部门和学院分工协作。

第三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由学校指定部门负责。

三十三外事办负责监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

三十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第八章 境外资助

三十五境外资助是指学校内部机构以及个人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等各类机构及分支机构资助的资金、技术、物资、人员及信息等行为。

接受境外资助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交政策,平等合作,互惠互利。

学校内部机构以及个人接受境外资助的,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向外事办备案,符合备案条件方可接受资助。

第九章 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须以学校名义签署,由外事办对协议实行统一管理。

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书一般应以中、外文两种文字表述,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的签署按照《广州工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开展其他国际交流与合作,外事办负责备案、审批和监管工作,各单位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十校内各单位须提前向外事办提交关于其他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请示或报告,内容包括国际交流与合作对象的背景、目的、内容和资金来源等。

四十三校内各单位开展其他国际交流与合作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法规和外事纪律。

四十四校内各单位开展其他国际交流与合作须定期向外事办报送工作进展报告。

违反外事纪律、违反上级部门和学校外事管理规定,按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本管理办法如有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涉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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