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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校友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5-06-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资助学校品学兼优的家庭贫困学生,鼓励他们勤奋学习,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优秀人才;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学成后回馈母校,报效社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的宗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条 校友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主要职责:制定评比实施办法;确定、分配评比指标;指导各二级学院推荐、评比工作;汇总、审定并确定全校评比名单;听取学校学生对评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校友助学金评议小组”(由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组成)。评议小组职责:将评比名额分配到各学生班级;指导辅导员评议工作;汇总、审核并确定本学院评比名单;听取本学院学生对评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条 各学生班级成立“助学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和3名普通同学,3名普通学生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评议小组职责:按照本办法和学院的要求,认真审核申报学生的相关材料;召开班会征求意见并通过本班级的评议名单;组织相关学生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听取本班级学生对评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校友助学金金额标准:1000元/人/学年(每学年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校友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参加校友助学金评选;

(二)热爱祖国,热爱学校,拥护党的领导,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历史使命感,立志为社会、母校做贡献;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自强自立;

(四)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处分期不存在该学年内;

(六)学习成绩优异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方可参评;

(七)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八)在综合素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

(九)评选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校友助学金参评资格:

(一)存在弄虚作假;

(二)在评选学年度处于纪律处分期;

(三)在评选学年度或评选期间存在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条 本着“自愿申请,逐级审批”的原则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须手写纸质版),填写申请表。校友助学金申请所需材料:书面申请、学习成绩单、学院出具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综合测评表(以上一学年的成绩和表现参评)。

条 各班级“助学金评议小组”审核申请学生名单后,按照各二级学院下达给本班级的指标确定初步名单;召开班会将初步名单及班级评议小组意见通报全班学生,听取其意见;确定上报二级学院的学生名单。

条 各二级学院按照提供的统一格式汇总各班级上报的学生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版),经适当调整、审核后汇总到校友会,并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将学生相关(申请书、申请表、附件、汇总名单)的纸质版资料盖章(申请表、汇总名单)后交到校友会办公室。

十一条 校友会在对各二级学院上报学生名单进行汇总的基础上,按照下达给各二级学院的指标进行核对、调整后上报学校校友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条 召开学校校友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校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会议,审查全校上报学生名单。

第十条 将审查后的学生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以实际公示时间为准。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评审完成后,学校应及时将助学金发放给资助学生。

第十条 对已获校友助学金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励,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受资助学生要将校友助学金真正用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上,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条 受资助学生,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刻苦学习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真正成为立志、修身、博学、报国的典范。

十八条 学生受助后,经核实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一)在申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评选学期处于纪律处分期;

(三)在评选学期、评选期间、助学金发放期间中任一期间存在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校友助学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