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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25-1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健全“三全育人”机制,树立毕业生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奖励金资金来源为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指导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并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评选结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推荐。

第三章 评选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团结同学,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动作用;

(二)在校期间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艺术、文化、体育竞赛,或由官方认可的权威机构正式举办的同类竞赛,并至少获得一次奖项;或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两次校级奖项。校级奖项是指由学校及其直属职能部门、委员会等,面向全校学生组织的评选、竞赛等,所颁发的各类荣誉和奖励,主要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竞赛奖励等;因见义勇为等行为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相应级别的道德模范等德育类奖项的,可等同于对应级别的竞赛或评选奖项;

(三)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分班级排名位于前10%(含10%),若班级人数少于10人,按照以上比例计算不足1人满足条件的按1人推荐;

(四)在校期间所有课程初次考核成绩无不及格情况;

(五)获得省市级以上奖项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资格:

(一)在评选期间处于纪律处分期或存在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

(二)不能按时毕业或达不到毕业要求;

(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请。学生如实填写《广州工商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定审批表》,并提交在校期间成绩单、综合测评总分班级排名(盖学院章)、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进行申请。

第十条 二级学院评选与推荐。各学院在评选时,要严格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和资格,应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学院评选推荐的学生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材料报送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生处审核与公示。学生处复审各学院提交的材料,将汇总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公布最终评选结果。

第五章 名额与奖励表彰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的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学院当年应届毕业生人数的4%。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奖励金额为每生500元,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学函〔2023〕10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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