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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次修订)

发布日期:【2025-1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引导和管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热爱劳动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及社会的适应性,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社会公德的各类活动,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管理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各用人单位配合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监督和保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培训、培养、日常管理、安全保障、考核、评优等。

第九条 二级学院负责向学校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协助用人单位评优等。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条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有:一是行政管理助理岗位,如办公室助理、学生事务助理等;二是公共服务岗位,如图书馆协管员、多媒体教室协管员、教学场所协管员等;三是宣传传媒岗位,如学校兼职宣传员、招生宣传助理、校企合作联络员等。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须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需求书面报告,明确设置理由、岗位数及职责要求、人数及经费预算等事项,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聘用学生上岗。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既要考虑为勤工助学创造条件,又要有利于本单位工作的开展,保证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各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个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的,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处统一发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校内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勤工助学需求信息。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建立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充分了解、掌握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情况。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指导。

第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同时满足以下申请条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史。须由学生本人按要求申请报名,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向其推荐人选,由用人单位面试后确定上岗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

第二十二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于部分技术要求较高、工作时间特殊的岗位,若严格按照常规条件难以匹配合适人员,可由岗位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后,适当放宽岗位任职条件,以确保岗位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时因个人原因离职,工作态度不端正、无法胜任岗位的,其他岗位将不再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二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每月对学生勤工助学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计入每月工资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对校内岗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对连续两个月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学生改正,若情况未改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其的用工关系,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学年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有权解除用工关系,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及相关证明文件。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单位领导、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符合岗位要求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需签订《广州工商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1),由学校授权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处、校内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需签订《广州工商学院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2),由学校授权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处与校外用人单位、学生签订,通过签订协议,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凡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协商安排。

第三十一条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者,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进行批评教育,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者,停止其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经费与薪酬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学校校内各单位勤工助学活动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勤工助学经费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薪酬支付按“能力培养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原则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薪酬,原则上每小时最低不少于18.5元,特殊工种另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薪酬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学校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所获得的薪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薪酬。

第三十五条 学校内营业性单位或校外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学生勤工助学的薪酬。

第三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薪酬按月发放,用人单位每年须按要求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一次勤工助学经费预算报告,并每月负责编制学生勤工助学薪酬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汇总,报相关领导审批后,财务处负责发放给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广工商院发〔2022〕250号)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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