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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校级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25-1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秉承“以质立校、以生为本、突出特色、崇尚创新”的办学理念,弘扬“正德厚生 励志修能”的校训精神,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健全“三全育人”机制,全面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突显学校办学特色,倡导“进课室、进图书馆、进实验实训室、进体育场馆、进社会”的“五进”教育实践活动,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推动学校学风建设,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为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优秀的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指导校级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校级学生奖学金评选,并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评选结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校级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校级学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一等奖学金1500元,二等奖学金900元,三等奖学金500元。

第七条 校级学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无违纪行为,未受到违纪处分;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积极参加各类体育锻炼。

第八条 在符合第七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

(二)成绩要求:

评选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优秀,且无不及格课程,评奖标准如下:

1.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5%(含5%)的学生,具备校级学生奖学金一等奖评选资格,按照以上比例计算不足1人满足条件的按1人推荐(少于20人的评选班级);

2.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15%(含15%)的学生,具备校级学生奖学金二等奖评选资格;

3.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25%(含25%)的学生,具备校级学生奖学金三等奖评选资格。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校级学生奖学金:

(一)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并为学校取得荣誉;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三)本学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

(四)积极配合辅导员做好学生工作,带领同学们完成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校级学生奖学金的参评条件:

(一)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参评校级学生奖学金;

(二)在学年内事假累计15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

(三)班级及以上集体活动缺席3次以上。

第四章 名额下达与分配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的校级学生奖学金名额由学生处按照二级学院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总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各班级的校级学生奖学金的推荐名额由各二级学院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校级学生奖学金的名额比例:

(一)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全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总数的2%(含2%);

(二)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全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总数的4%(含4%);

(三)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全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总数的6%(含6%)。

第五章 评选程序与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二级学院根据校级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组织学生按要求提出申请和提交申请材料。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完整。申请校级学生一等奖学金的学生,需在审批表中撰写不少于800字的主要事迹,并附上成绩单及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具体负责,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按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评选。二级学院评选出本学院校级学生奖学金推荐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第十七条 学校评选公示。学生处汇总审核后,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名单报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评选要求。学校及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帮助学生了解校级学生奖学金评选要求;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评选原则,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评选工作;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要把评选过程作为一项德学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文明守纪、奋发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要将校级学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在奖学金评定后尚未发放奖金前,发现有违纪行为者,取消其享受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回已发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学函〔2023〕7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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