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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25-1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轻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压力,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主要用于帮助和解决学生因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第三条 减免学费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指导,并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减免学费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申请减免学费资助学生的情况核实和资格初审。

第三章 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减免学费申请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

第八条 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孤儿(事实孤儿)且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

(二)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且无其他有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

(三)父母均残疾或基本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以救济为主且无其他有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

第四章 减免标准

第九条 减免学费每学年申请一次,减免学费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减免学费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以及本学年已受资助的情况,确定减免学费的额度。每人每年最高减免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者,均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减免学费的申请。

第十二条 减免学费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填写《广州工商学院减免学费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辅导员。

(二)二级学院初审。辅导员对学生情况及资格进行调查核实,二级学院初审、出具意见,提出符合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将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校审批。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减免学费名单和金额,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减免学费名单和金额。

(四)公示。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减免学费名单及金额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减免。公示无异议后,由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减免学费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减免学费经费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二)公开透明。减免学费经费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或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减免的学费:

(一)在评选学年度处于纪律处分期;

(二)在评选学年度、评选期间、资金发放期间中任一期间存在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广工商发〔2023〕43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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