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作者: 时间:2023-12-20 点击数:

广工商成教发〔2023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管理处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保证印章的法律性、权威性、安全性,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继续教育学院印章、成人教育管理处印章、继续教育学院各部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刻制及启用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管理处印章统一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刻印、报废、登记管理,其他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随意报废、不得私自刻制印章。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各类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学校办公室备案存档后,方可启用。

第五条 印章因名称变更、机构撤消、样式改变、损坏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或停用的,各部要及时交回印章,由成人教育管理处报学校办公室统一负责变更或销毁,任何人不得擅自收缴、随意处理或私自存匿。

第三章 印章管理及使用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管理处印章由成人教育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部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印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印章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要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中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用印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成人教育管理处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无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签字,不得使用印章。

第九条 凡因印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当事人、各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及程序(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管理处)

第十条 一切用印均需履行审批手续,经办人须填写《继续教育用章审批表》(一事一表),登记部门、时间、申请人、用途等,须经各部相关负责人签字、再由成人教育管理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凡以继续教育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意向书、委托函,必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以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管理处名义在校内报送的各类文件材料、统计报表等,属于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经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盖章。

第十三条 教职工的有关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继续教育学院公章的,到有关部门审查后出具证明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须由成人教育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四条 在籍学生的在读证明、成绩证明、毕业证明和有关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管理处公章的,须由成人教育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签字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空白表格、空白公文格式纸等。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