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2-20 点击数:

广工商成教发〔202315

为了切实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和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质量,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开放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文件精神和我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校外教学点

第一条 校外教学点指我校为满足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合作,依托校外教学点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配合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我校和校外教学点所签订的协议,执行我校的有关制度,配合我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设置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高等学历开放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教学点备案

(一)备案资料提交,对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开放牧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按时按质提交以下材料:

1. 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2. 拟设点单位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概况、当地人才需求情况和设点单位的管理队伍、办学场地、教学设施等情况;

3. 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4. 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5. 其他相关材料。

(二)资质审核与考察考评:由继续教育学院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法人资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拟定名单: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备案教学点和考察工作小组评定为优质的新申请教学点,初拟为下一年度合作教学点。

(四)签约: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获得批准的教学点与学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将在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第三章 教学点职责

第六条 教学点职责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二)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出现包过,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发布或提供虚假不实的信息,招生宣传的区域、专业、教学开班地点等均须经学校授权后方可实施,必须为学校提供考生的准确信息。

(三)配合学校做好学费收缴、录取、注册、学籍异动、学生奖惩、毕业生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发放等事宜。在发布录取数据阶段,务必及时跟进本教学点学生信息,做好学生归属调整和确认工作。

(四)根据本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做好相应的教学安排,协助本校选定符合教学需求的配套教学平台,严格实施教学过程及考试(考查)监管,保障教学质量,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

(五)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对于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及时更换。

(六)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业成绩、学籍异动和有关资料的上报。

(七)认真履行合作协议,保证办学基本投入,严禁私设名目乱收费。

(八)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教学点考核

第七条 学校每年采用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对教学点进行考核。考核内主要包括规章制度执行、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根据考核结果评定优秀、及格、不及格三个等级,对优秀者给予表彰,不及格者终止合作办学。

第五章 终止与撤销

第八条 教学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次年合作办学:

(一)对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力;

(二)对教学督导建议整改不力;

(三)不服从学校管理;

(四)不认真履行管理义务

(五)有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教学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次年合作办学,情节严重者,撤销合作办学资格:

(一)违规收费受到有关部门处理;

(二)管理工作不到位,不能保证教学质量;

(三)因管理不善、违法违规导致学生上访或其他事件;

(四)因恶性竞争、相互诋毁严重影响学校办学声誉;

(五)具有其他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