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效益,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有效支撑,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新建、改建、更新、调整与撤销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及功能开发、软件采购等;其他重大实验教学改革项目。
第三条实践教学中心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职能部门。
第二章立项原则
第四条服务人才培养。实验室建设须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验课程设置为基本依据,实验室须满足实验课程教学。
第五条面向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须以新工科、新文科建设为指导思想,服务学校一流学科建设、一流专业建设、专业认证,为学校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提供支撑。
第六条实施系统布局。实验室建设须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学校学科情况、专业大类情况,进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架构整体考虑,进行体系化布局。
第七条发挥资源效益。实验室建设须综合考虑教育教学资源利用效益,充分考虑共享,杜绝无效益重复建设。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份。
第九条申报条件为原有实验室(或仪器设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能满足实验教学需求,需要对原有在用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或更换;现有实验室(或仪器设备)数量不能满足实验教学,需要增建实验室(含新增仪器设备);为改善实验室(基地)教学条件,需要对现有实验室(基地)基础环境条件进行美化修缮或翻新改造等。
第十条学院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调研,收集基础数据,填写《广州工商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组建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申报论证工作组,工作组成员5-7名,成员包括项目相关学科专业校外高级职称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经学院申报论证、审核后提交《广州工商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及佐证材料至实践教学中心。
第十一条实践教学中心组织评审工作组对申报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实践教学中心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材料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对项目建设的立项、进度、质量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1.负责整个项目实施的协调、建设,做好每个责任成员分工;
2.负责项目申报准备(场地)工作,按要求撰写申报材料;
3.根据审批意见修改建设方案、完善仪器设备参数和编制招标技术文件;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设备购置与招标工作;
5.负责接收设备,跟踪、落实项目建设任务,及时汇报和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根据建设进度协助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6.参加项目验收和评估工作,处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它事项;
7.建设完成后做好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项目批准后,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建设方案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建设方案的须按立项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经学校批准,按建设方案由数字教育与装备中心组织采购、施工、合同验收。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学校物资采购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后勤处、保卫处、建设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履行部门职责,为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服务,确保建设项目正常开展。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实施完毕后,数字教育与装备中心组织工作组进行建设完成情况验收,验收依据为《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书》、各类招投标文件等。
第十九条项目建成一年后,立项单位提交详细的效益报告交实践教学中心。实践教学中心根据《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及实验室使用情况等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效益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对象、实验项目数、实验人时数、实验项目的改进,实验技术、实验质量提高情况,实验教学对人才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教学与科研结合方面取得的成绩,实验教学改革的成绩等。
第二十条学校每年组织实验室效益评估,评估情况与下一年建设项目评审挂钩。对效益不明显的单位,学校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减少或终止经费投入,情节严重者,将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实验室建设工作实施细则》(广工商发〔2023〕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实践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