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学校进行教学与科研的重要基地,是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保障。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注重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并且充分发挥资源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实验室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配合相关学科制订完善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文件,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实验室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创新性的实验课程或实验项目;通过实验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实验室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教师和社会开放。实验室逐步完善实验室开放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时间、空间和内容上的开放,努力提高利用率。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在进行服务与开发的同时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九条实验室精心使用、维护、开发和保管好仪器设备,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计量、标定,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潜力,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改进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实验室结合教学单位实际情况,发挥自身的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实验室管理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三章 实验室体制机制
第十二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实践教学中心为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为具体实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实践教学中心组织审核教学单位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机构设置,组织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教学单位分管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实践教学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拟定实验室年度建设项目整体计划;
(三)负责拟定实验室年度建设经费预算,审定编制实验材料购置计划,组织投资效益评估;
(四)指导、检查、督促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组织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督促检查各实验室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六)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配置、培训、考核、评比、奖惩、晋级和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七)组织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评估工作,对全校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验室工作经验交流;
(八)负责检查和指导全校实验室工作的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数据收集、审核、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教学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教学单位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政策、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机制;
(三)组织做好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落实各项实验教学任务;
(四)组织实验室按时按质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
(五)组织实验室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量核算和职务评聘等工作;
(六)组织实验室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信息及设备、材料申购计划,并进行审核,组织各实验室工作的学年自评,接受学校实验室评估工作;
(七)组织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做好实验室设备维护、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文化建设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从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综合考虑,并按照申请、评审、立项、建设、验收、效益考核等由学校全面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实验室的建设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结构调整、培养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八条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筹资办法,以加快实验室建设速度,增强学校整体办学实力。
第十九条实验室设置,必须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实际情况,经过各方面考察论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原则上配备合格的实验室主任,按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正式申请,经实践教学中心组织审核,并报学校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积极拓展与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合作,共建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基地)等。
第五章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管理条例与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实行科学管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实验室队伍、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实验经费使用、实验室日常工作和实验室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工作等进行管理,做到随时查询、统计与分析,并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学校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有效防护,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劳动保护工作,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和制造噪音,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和总结、研究活动。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设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有权对任何违反安全的行为和现象予以制止和提出批评。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和保管工作,要设专库存放危险品和剧毒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领用危险剧毒物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应根据本室的工作性质及特点,按照本规程要求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规程》(广工商发〔2023〕2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实践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