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实验技术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学校实验教学和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专职从事实验教学、辅导和指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实践教学中心为实验技术人员管理职能部门,各学院为实验技术人员业务管理部门。
第三条实验技术人员准入准出条件。新入职实验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与相应实验教学与管理岗位学科专业相关。实验技术人员工作满3年后,方可申请转出至学校其他工作岗位。
第四条实验技术人员配置标准。实验技术人员以满足实验教学与管理需求为标准,每个本科专业可以配置1-2名。
第五条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本学科专业实验技术发展动态,为实验室建设、贵重仪器设备配置及实验教学提供技术指导,参与所在学院实验室建设工作;
2.保障实验教学正常运行,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及时处理仪器设备故障,参与实验指导工作;
3.负责管理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做到账、卡、物相符;
4.参与实验室仪器设备选购、验收、安装调试、日常运行与维护及功能开发;
5.负责所管辖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
6.及时填写实验室记录,使工作有计划、实施有记录、检查有依据、总结有资料;
7.积极参与实验教学与指导工作。
第六条实验技术人员围绕人才培养工作,体现“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和管理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
第七条学校将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培训纳入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安排。
第八条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学习,学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高等教育最新的政策文件、现代高等教育管理理论等,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积极参加各类交流、研讨和考察等,每人每年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教学与管理专项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
第十条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研究,每人每年围绕实验教学与管理研究主持教科研课题、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成果不少于1项。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实验技术人员专项发展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技术人员专项培训,纳入实践教学中心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学校每学期召开实验教学工作例会,研究教学管理规律,研究教学管理重点问题和改革政策、举措,研究实验教学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三条实验技术人员的考勤、纪律、过失等执行学校人事管理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实验技术人员按照学校考核标准,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依据。各学院可根据学校制度制定本单位实验技术人员考核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畅通实验技术人员晋升渠道。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通过提高学历学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途径,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待遇;符合学校管理岗位聘任相关规定和要求,工作业绩突出且无教学管理事故的实验技术人员,可优先聘任到上一职级岗位;部分素质高能力强的实验技术人员可优先选拔到领导岗位。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实践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