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设,增强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验能力、创新创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界定
第一条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相关的综合知识或运用综合的实验方法、实验手段,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综合学习和培养的实验。
第二条设计性实验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给定的实验目的和实验条件,自主设计方案、确定实验方法、选择实验器材、拟定实验操作程序,自主实现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处理的实验。
第二章项目认定
第三条实验项目的相关课程应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有完备的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表等教学文件。
第四条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及专业培养目标,在遵循本课程要求的前提下,经过充分论证,选定切实可行的实验内容和实施方案,包括实验项目总体情况、实验目的和要求、实验手段和方法、所需设备和耗材、实验考核等方面进行论证,填写《广州工商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申请认定表》,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第五条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论证。论证专家组成员应由该领域或与该领域相关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不少于3人。教学单位将论证、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实践教学中心。
第六条凡未经申报评审的实验项目,一律不能认定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七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验课程和含有实验内容的理论课程,均属于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畴。各专业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实验课程门数,要达到实验课程总门数的80%。
第八条对于课程名称相同,但学时或学分不同的课程,应视为2 门课程。一个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原则上设为4学时及以上。
第九条各教学单位在进行实验室建设时,应重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硬件平台建设;同时注重资源共享,积极创造条件开拓利用校内外资源。
第十条对开设与实施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应有清醒和充分的认识,作认真细致的研究,避免盲目性、随意性和形式化,确保项目质量,力求名符其实。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已纳入教学大纲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十二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设情况作为教学单位实验教学整体评估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广工商院发〔2019〕2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实践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