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商学院 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7-31 点击数:

广州工商学院

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我院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本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条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在校期间所涉及到的入学注册、学业成绩、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身份信息更改、学业证书等相关事宜的管理,是对学生学习和生活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学制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生2017级之前的基本学制为3年;2018级的专科基本学制为2.5年,专升本基本学制为2.5年,高起本基本学制为5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和实际情况暂时中断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专科生在校时间最多不能超过4.5年,专升本学生在校时间最多不能超过4.5年,高起本学生在校时间最多不能超过8年。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参军、创业等原因可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2年,期满后学生须主动联系学校按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备学籍。

第六条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学校予以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如有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七条班级是教学的基本单位,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进行分班,学生未经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不得调整所在班级。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未交或欠交学费者,须先到财务部门交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实训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第十二条成绩记载与规范

(一)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考试课程考核成绩评分,采用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按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比例核计课程成绩,特殊性课程的具体比例可由院系确定,由任课老师向学生公布。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分,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作业、提问、测验、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评定。

(三)学生缺交某门课程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总数的1/3者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1/3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登记成绩时,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该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须按规定进行重修。

任课老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课程所属院系,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通过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四)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申请,经院系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须按规定进行重修。

(五)缺考、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注明“缺考”或“舞弊”;该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须按学校统一安排进行重修。

(六)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于下个学期初参加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再予补考,须按学校统一安排进行重修。

(七)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申请重选。

(八)课程首次重修不收费。重修课程考核成绩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重修。

(九)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档案表中备注为“补考”或“重修”。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如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以学校辅修专业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以学校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经录取再次入学我校的,其已在我校获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可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经每学年初学业成绩审查,学生累计所修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或超过20学分的,作留级处理。具体以学校留(降)级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超过者则应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以及取消学籍资格。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院校相关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经转入、转出两院系同意后,由教务处报学校领导审批。在校生转专业是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第十六周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第二学期生效。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后,须根据所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补修第一学期未修课程,并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应在每年的4月、10月中旬向学校提出申请,批复是7月和次年1月。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学生;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按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应退学的学生;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创业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专科生可连续休学3年,本科生可连续休学4年),专科生累计不超过3年,本科生累计不超过4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专科最长保留时间为3年,本科4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签署认定,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二)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内学校不予安排住宿,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

(三)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而退学的学生,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与家长,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个人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申诉。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具体见《广州工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核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予以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修读完教学计划内容而达不到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学生有以下情形的按结业处理:

(一)学生在毕业前未取得课程规定的学分(不含企业见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课程)合计在20以下(不含20),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经毕业前补考仍未能取得课程规定的学分的;

(二)学生在毕业前未取得企业见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课程规定学分的;

(三)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要求者。

三十八条结业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提出换证申请,学校视具体课程开设情况安排结业学生补修、补考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

三十九条申请结业换证学生的毕业审核按原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仍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而达到修满规定课程总学分70%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学籍学历所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具体参照《广州工商学院学生信息变更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业证书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制作,各教学单位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向具备毕业资格且办妥离校手续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并由学生本人签收;半年内尚未领取的学业证书,由各教学单位清理后,连同学业证书领取签收表一起退交成人教育管理处,由成人教育管理处保管和发放。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不发给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从公布实施后,相关管理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由成人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