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商学院成人教育校外函授站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7-31 点击数:

广州工商学院

成人教育校外函授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12号)等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和规范函授站(校外教学点,以下统称函授站)的管理,合理布局函授站,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办学声誉,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函授站设立原则和条件

第二条 必须严格按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学校名义与符合条件的设站单位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

第三条 同一市、县只设一个函授站。函授站不准站外设站、站外设点,不准将招生、办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函授站设立条件:

一、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等以上学校或条件较好的行业培训中心,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场所和设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队伍。

二、函授站一般应建在生源较集中、交通方便的地方。

三、有一定的办班规模,分专业的学生数达到开班要求。

第三章 函授站审批

第五条 函授站审批程序:

一、由要求设站的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设站目的及其具备条件。

二、学校对拟设站单位的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

三、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站的地点、名称;(二)设站目的;(三)招生情况预测;(四)学校与设站单位的责、权、利;(五)相关管理人员;(六)函授站经费来源、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八)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内容;(九)协议有效期。协议一式四份,其中两份报学校存档使用。

四、必须提供以下材料报学校成人教育管理处:(一)设站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二)《高等学校函授站(点)备案登记表》一式五份;(三)函授站教学计划、管理方案;(四)各专业任课教师(含专职主讲、辅导教师)及管理人员情况表;(五)有关教学场地、设施等证明材料;(六)设站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公办学校的设站单位还须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五、学校成人教育管理处接报初审后,按有关规定与拟设站单位一起报批。批准后,双方应按协议的要求和时限规定筹备各自的工作。函授站组建工作完成后,应通知学校验收。

第六条 函授站名称。学校函授站名称统一为:“广州工商学院“××(系统、部门)函授站”;或“广州工商学院X×(地名)函授站”,函授站印章由学校成人教育管理处统一刻制并备案。函授站印章仅限用于函授站的函授公务活动。如函授站撤消其印章即交学校成人教育管理处注销。

第四章 函授站管理

第七条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的工作还要接受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函授站必须成立站务管理委员会。站务管理委员会由学校代表、设站单位负责人、函授站站长及教师代表组成。函授站必须配备正副站长若干人,负责函授站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建站协议,选派人员参加站务管理委员会。

二、负责函授站的有关教学工作,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保证面授时间。

三、负责函授学生的学籍管理。

四、定期对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函授站办学规范有序。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函授站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时研究解决函授站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设站单位与函授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建站协议,牵头组织成立站务管理委员会。

二、建立健全函授站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协助学校做好教学教务工作,认真组织面授教学,做好面授期间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严格按照函授站所设专业、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负责函授站管理人员和函授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严格按照合作协议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不断改善函授站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成人教育管理处代表学校不定期地对函授站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况,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招生直至撤站处理:

一、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学生反映强烈的。

二、不履行建站协议的。

三、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或从事建站协议规定职责范围之外活动的。

四、违法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连续二年未招生或招生计划未能完成的。

第十三条 函授站设站单位变更应重新履行有关函授站设置报批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成人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