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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5-06-08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员接待管理办法》和《广州工商学院全面财务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校外单位或个人,因其工作需要或应我院邀请,来我院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术(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

接待外宾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费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注,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外出的计划管理,需去访单位接待的,应当向其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

第五条 接待审批控制,对校外单位发出公函来访或应我院邀请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必须事前完备报批手续,方可实施接待。对无公函或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给予接待。

(一)从学院接待费中开支的,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呈报院长批准,可以纳入其接待范围。

(二)从部门(单位)业务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创收提成中的预支接待费开支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纳入其接待范围。

(三)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可纳入其接待范围。

第六条 应邀来我院访问,出席公务活动,应向来访单位或个人发出邀请。学院组织的公务活动,由学院办公室发出邀请;部门(单位)组织的公务活动,由所在部门(单位)发出邀请;科研项目公务活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本人发出邀请。涉外公务邀请还须经外事办批准。

第七条 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接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禁止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公务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用餐,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学院可以接待来访人员工作餐一次。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应当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安排自助餐或围餐。工作日期间,严禁午餐饮酒。

第十二条 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安排在定点酒店,执行协议价格,不得超过住宿标准。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接待部门(单位)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领导的姓名及职务,接待对象的人数,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保障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经批准纳入接待范围的邀请函,接待清单。

第十六条 接待国内人员用餐,原则上人均不得超过100元(含酒水)。一般情况下,接待对象的住宿费原则上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七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依照公务接待有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没有履行报批手续或不完备相关资料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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