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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二次修订)

发布日期:【2025-1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工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0〕4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3〕4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学生无需办理贷款担保,但需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银行以下统一合称为“贷款经办方”。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及诚信教育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学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已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在读学生;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五)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持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当年未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九条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贷款还本宽限期为5年。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即LPR-0.7%)。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贷款学生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全日制学位,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五章 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四条 获批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与贷款经办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贷款学生应详细了解贷款借款合同信息,签订合同后须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生源地贷款学生将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受理证明》交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在当年10月10日前登陆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电子回执。

第十六条 每学年国家助学贷款银行将国家助学贷款拨付到贷款学生账户,再转账到学校学费账户,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定期与贷款学生联系和沟通,了解贷款学生就读、就业及经济情况,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生源地贷款学生如遇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情况,须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变更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等就学信息。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与校园地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最新信息,对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及还款困难的贷款毕业生进行重点跟踪,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风险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当校园地贷款学生出现逾期还款时,各二级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催收阶段联系频度不少于每月一次,并做好相应书面记录、存档。对贷款违约、未能及时与学校联系或家庭及个人出现变故等有可能产生风险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应及时进行入户走访。

第十九条 如遇有贷款学生发生死亡、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影响偿还能力的情况,由二级学院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发出书面报告或提示通知。校园地贷款学生的情况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再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贷款经办方报告。生源地贷款学生的情况由二级学院提醒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二级学院通过主题班会、讲座、座谈、政策“下乡行”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和政策。将诚信感恩教育贯穿于德学教育全过程,加强金融常识教育、契约精神教育、自立自强教育、违约责任教育,明确国家助学贷款涉及各方的责、权、利。告知贷款学生如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违约行为,将被录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等严重后果。

第二十一条 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组织对贷款学生履行还贷义务的教育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落实贷款学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并告知学生还款方式和违约后果等注意事项,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全日制学位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借款合同约定的贴息截止日进行变更。生源地贷款学生须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计划变更。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在校生,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财政代偿,贷款代偿标准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全日制学位,自毕业当年起自付利息,可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还本宽限期,期间只需偿还利息,暂缓偿还本金。毕业第六年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生源地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自付利息的时间从毕业当年的9月1日起计算(含9月1日)。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账户类型选择支付宝网页版、支付宝APP、云闪付APP、代理结算银行APP进行还款,也可以前往就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学校使用助学贷款专用POS机刷借记卡还款。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开展诚信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贷款毕业生进行提前还贷。

第八章 贷款约束与救助

第二十八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银行提供的校园地贷款违约学生名单转发相关二级学院,根据贷款经办方贷款操作规程相关约定,二级学院应尽一切可能通知并催促违约学生与监护人及时还款。

第三十条 对违约学生,将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按贷款经办方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由经办银行对违约学生的逾期本金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借款利率的130%执行;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学生,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学生的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三)违约学生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的行为,经办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将违约情况告知违约学生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国家有关部门和违约学生居住地政府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于死亡、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难以按期还款的校园地贷款毕业生,可向学校提供申请材料所需的相关书面证明,申请启动代偿应还本息的救助机制。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助学贷款情况、还贷违约情况、诚信感恩教育情况等纳入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考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修订)》(广工商发〔2024〕5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如当年政策有变动,则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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