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同时规范学校国家助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进行,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该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学生处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二级学院院长组成,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批准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处处长担任主任,学生处副处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校团委书记、教务处副处长、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组成,负责评审出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并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条 班级成立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成员由班委、3名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本班推荐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名单及材料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2500-5000元,分为2-3档,原则上人均不低于人均3700元/年,具体标准根据当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广东省教育厅下达。
第十条 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处统一分配。
第五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组织学生进行申请。学生必须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具体负责,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平时表现、个人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真实和有效。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推荐。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分配的名额,评审出本学院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并将推荐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第十四条 学校评审公示。学生处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出学校推荐名单,并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上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学生处负责将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审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评审要求。学校各级评审机构高度重视评审工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帮助学生了解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及要求;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评选原则,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要把评选过程作为一项德学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文明守纪、奋发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要求完成评选工作,确保上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进度。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下达学校后,学校应专款专用,应及时按月发放给资助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有关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单位、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受助后,必须持续符合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严格遵守相关行为规范要求,否则将取消受助资格,追回其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受助学生要将国家助学金用于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上,不得铺张浪费。
第二十二条 受助学生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真正成为立志、修身、博学、报国的典范。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明确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和跟踪。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广工商发〔2024〕3号)同时废止。如上级部门政策有变动,则按照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