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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州工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以及规范学校国家奖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依法进行,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学生处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二级学院院长组成,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批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处处长担任主任,学生处副处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团委书记、教务处副处长、学生处处长助理、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组成,负责评审出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条 班级成立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成员由班委、3名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本班推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名单及材料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章 名额下达与分配

第十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广东省教育厅下达。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分配。

 

第五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出申请和提交申请材料。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具体负责,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按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推荐。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出本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校评审公示。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出学校推荐名单,再将推荐名单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校上报。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评审要求。学校各级评审机构高度重视评审工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帮助学生了解国家奖学金政策及要求;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评选原则,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评审推荐工作;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要把评选过程作为一项德学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文明守纪、奋发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第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要求,确保上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进度。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下达学校后,学校要专款专用,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杜绝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并追回奖励金额。

第二十二条 获奖学生要将国家奖学金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上,不得铺张浪费。

第二十三条 获奖学生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刻苦学习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真正成为立志、修身、博学、报国的典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广工商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附件:(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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