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广州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我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我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主任、董事办代表为成员,统一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 我校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处长任主任,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任副主任,并下设办公室,指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经办人。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主任任组长,院(系)学工组组长任副组长,指定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经办人,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经办人、辅导员为成员,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院(系)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班级成立以该班级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以班委、普通学生组成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为5-7名),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和认定结果的反馈,评议该班级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生活情况及表现,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学生代表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每学年调整一次。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报院(系)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家庭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二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级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我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告知。各院(系)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生申请。学生在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时,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及家庭情况,按照“信任在先”的原则,学生不再需要到当地村镇、街道盖章。为证明相关身份,学生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扶贫帮扶手册、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救助证、低收入证、优抚对象证明、因公牺牲警察证明、残疾人证、户口簿等,送各院(系)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3.院(系)认定。(1)新学年开学初,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初步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2)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各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院(系)要认真核实学生填写信息,并逐一核查信息的真实性,抽查面不少于申请学生的10%。抽查方式可为打电话、家访、函询等方式,并做好相关的抽查记录。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院(系)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3)公示期满后,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汇总本院(系)审核通过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版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并根据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要求准备好各院(系)的《在校生信息录入表》、《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建立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4.学校审核认定、建档。(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将学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汇总各地各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委托民政、残联等部门,通过全省联网的信息核对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核对,并出具查询、核对意见。省教育厅将查询核对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学校。学校将认真核实反馈的问题,确须做出调整的,要从公示阶段重新启动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院(系)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八条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政府和学校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将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相应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将在下一学年时,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等级。

第十九条 院(系)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德学教育、心理辅导相结合,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教育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七章 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我校对学生实施资助的主要依据,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要求注明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凡手续不齐全或盖章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

第二十三条 属建档立卡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家庭情况及其他家庭情况证明材料要求参考《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分析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下一条: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宿舍调整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