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有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粤教贷〔2007〕4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贷〔2007〕5号)等文件的通知与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助学中心是指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资助中心是指学院在学生处设立的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借款学生是指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学生贷款的类型为学费、住宿费贷款,主要用于缴纳学费。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党委书记任副组长,学生处处长、董事办主任、财务处处长、院办主任为成员。统一领导全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院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称资助中心),学生处处长任主任,董事办主任、财务处处长任副主任;并下设办公室,指定资助中心负责人、经办人员。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中、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按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第六条 系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系主任任组长,系学工组组长任副组长,指定系学生资助工作经办员,系学生资助工作经办员、辅导员为成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三)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四)催缴和清收本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在借款学生本息未还清前,定期与借款毕业生联系,及时掌握借款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督促借款学生按时还款。

(五)在借款学生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本系后,要向资助中心提供借款学生的新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六)及时完成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资助中心与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举办相关活动,建立相关宣传网站,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感恩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德学教育,学生活动及毕业就业教育等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感恩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感恩氛围。

第九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特别是针对毕业班的借款学生,要教育他们毕业后及时还贷,告知他们如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违约行为,将被录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后果严重。

第四章 贷款对象和标准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用于缴纳当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不得对以前年度未交学费等款项进行追加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按正常学制顺利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国家规定及贷款银行、省助学中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非首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贷款的学生首先要在系部办理学费缓交申请,开学注册时带齐申请贷款必须提供的材料到系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的贷款资格和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学生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在全系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本系贷款规模给资助中心,并组织审查通过的学生登陆“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申请并审查,同时将审查通过学生提供的材料按照顺序整理后交到资助中心;

(三)资助中心审核系部学生的贷款资格和材料,汇总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册,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 资助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系部发放《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资助中心。

第十六条 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并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统一为借款学生创建本人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用于助学贷款发放和本金、利息回收。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检查助学贷款的到账情况,并将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借款学生的学住费。

第七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学生在正常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在校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资助中心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学生处部门预算。

资助中心要将省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通知转发财务处。财务处要按时、按要求划转至省助学中心。

第八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天向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查后上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省助学中心,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院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省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院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必须在学生出现学籍异动行为后3天内向资助中心书面汇报,资助中心在知会贷款银行后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必须在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的相应手续。

第九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资助中心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四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在借款学生本息还清前,定期与借款毕业生联系,鼓励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及时掌握借款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在“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上变更借款学生的最新相关信息。

第十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资助中心和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贷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方可办理其他毕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借款学生每天均可在“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上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结算日。1月—10月及12月,当月1-15日之前申请提前还款申请,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5日(不含)之后提交提前还款申请,结息日为次月20日;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请,结息日为12月20日。借款学生申请提前还款后,可即时进行支付宝主动还款;也可以将钱充值到助学贷款支付宝账户中待扣款,扣款时账户中无充足资金,视为自动放弃提前还款申请。提前偿还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还贷。借款毕业生务必在还款日之前,及时把每一笔贷款本息足额存入本人助学贷款还款支付宝账户。

第十一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九条 资助中心将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名单转发相关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相关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尽一切可能通知违约学生及时还贷。

第三十条 对违约学生,将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贷款银行对违约学生的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致使贷款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学生,贷款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

(二)贷款银行将违约学生的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信用业务。

(三)上级有关部门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四)上级有关部门或贷款银行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五)学院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院每年对全院的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全面考评,将学生的学费收缴情况、助学贷款情况、还贷违约情况、各项资助工作情况、诚信感恩教育情况等,纳入系部学生资助工作考评,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二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院贷后管理的责任,资助中心将系部的还贷违约率与需求贷款的额度和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挂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2019年修改版)


下一条: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