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实验教学有序运行,实现实验教学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须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实验教学通过实验设计、实验操作、数据收集和分析、结论归纳等环节,培养学生理解科学知识、科学精神和实验研究能力。
第二条实验教学由实践教学中心统筹,会同教务处、数字教育与装备中心等职能部门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各教学单位有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教学工作。
第二章实验计划
第三条实验教学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对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实验项目、学时分配、实验类型、考核和评分等做出明确规定。课程教学大纲须进行充分论证、审定,确保学生实验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培养达标。
第四条实验教学须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变更实验项目等。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课成绩的依据。
第五条实验教学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教学计划(教学任务),教学计划是学校检查、督导、核算教学工作量和了解实验教学运行秩序的主要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应由教学单位提前申请,报学校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实验运行
第六条实验教学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编写指导书(讲义)。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步骤和方法、实验注意事项、实验预习要求、实验报告要求等。选用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需经教研室、教学单位审定,报实践教学中心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实验指导教师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验讲稿(教案)。每次实验课之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提前做好教学准备,包括教案、实验物品及仪器设备的准备检查等。对新开实验和本学年首次进行的实验,必须按规定提前试做,写出标准实验报告。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要按学校统一印制的实验教学运行记录本(实验教学日志、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本、实验室开放记录本)完整、准确无误逐项填写。
第九条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由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十条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应对实验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指导教师必须与实验技术人员一起参加学生第一轮实验的指导。实验中,指导教师不能包办代替,应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指导教师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十一条上实验课时,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纪律,保持实验室清洁,不允许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指导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十二条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应严密组织实验过程。在实验过程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予引导和启发,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并将成绩上交到教学单位。
第十四条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重要工作。学校各级领导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等,以便及时改进实验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实践教学中心负责制定实验教学检查细则,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进行经常性检查;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找出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促进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六条实验课程考核按照《广州工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实验耗材
第十七条实验耗材是指在实验过程中,经过一次使用,即已消耗或者不能恢复原状态的物资或用品。包括实验过程中所需使用的由金属或非金属制成的各种原材料,以及燃料、药品和各种试剂等,以及实验过程中易耗的玻璃器皿、各种元件、零配件、广告学、艺术设计、动画等专业聘请人体模特和课堂作品展示费用等,其它应列入实验耗材的物品。
第十八条实验耗材经费由学校根据实验教学任务按年度统一核定,设立实验耗材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实验耗材于每学期第15周前,学院根据下一学期需开设的实验项目和实验耗材的库存情况按要求填报《广州工商学院实验耗材申报表》并于17周前交实践教学中心。
第二十条实践教学中心根据学校经费计划、教学单位申购计划及教学需求,拟定下一学期实验耗材申购计划。
第二十一条经审批后的实验耗材申购计划交数字教育与装备中心按程序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因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变更导致实验耗材购置计划须调整时,教研室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并报实践教学中心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实验耗材台帐,制订实验耗材的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制度。
第五章实验研究
第二十四条教学单位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五条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践课程体系的改革和内容创新,努力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训练的基础上,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应创造条件面向学生开放,采取开放式教学。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应鼓励实验教学人员自制或改进实验装置。
第二十八条为鼓励实验教学人员积极参与实验研究,在质量工程立项时,实验教学相关项目占一定的比例(学校上报的省级项目中不少于1/3)。
第二十九条各教学单位应创造条件,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相关项目,包括产业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企联合实验室等。
第三十条对实验教学改革成果,各教学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广应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实验教学耗材管理暂行办法》(广工商发〔2023〕6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实践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