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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6-17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与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版)、《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等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遵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学校主要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校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起重机: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 ·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校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校内特定区域实验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章管理

第三条实践教学中心为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的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

(二)组织二级单位做好特种设备设施的采购论证;

(三)负责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协助各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四)编制全校特种设备设施目录。

第四条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二级单位正职是本单位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拥有的特种设备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三)负责制定特种设备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四)组织特种设备设施管理与操作人员学习、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特种设备设施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五)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的购建论证、检验、验收、注册登记,以及报停、报废和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所用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整改,以确保所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七)配合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所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的管理者,是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职责要求如下:

(一)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对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三)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设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章使用

第六条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完毕,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后,由所属二级单位指定专人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条凡放置特种设备设施的场所,在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九条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十条二级单位教学、科研需要购买特种设备设施的,选择具有生产资格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设施,禁止选购和使用以下几种特种设备、设施:

(一)未取得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设施;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已报废的特种设备设施;

(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设施;

(四)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设施;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因教学科研用到气瓶的实验室,应当向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不允许自行往气瓶充装任何介质。

第十三条二级单位根据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规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做好接受检验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未按规范进行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设施,不得继续使用;定期检验标志置于特种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特种设施设备所在实验室管理员,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和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对相关二级单位实验室在用的特种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使用人员落实与持证情况;

(三)特种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四)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情况;

(五)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设施所属二级单位,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档案和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一)特种设备设施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保修证、购置合同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紧急情况救援预案等;

(三)特种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查、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以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管理办法》(广工商发〔2023〕1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实践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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