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学校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清洁、废弃物处理等工作事项以及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学生、工作人员等。
第二章准入管理机制
第三条学校使用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信息系统,按要求完成安全教育培训并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考核合格签署《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或《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四条实践教学中心组织学校层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各级管理人员(校领导、中层干部、安全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以及开展实验活动的师生等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通过网站、广播、宣传展板、在线培训、安全手册等进行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单位组织、督促本单位需要进入实验室的新生、新进实验室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等学习与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需对实验指导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开放实验的学生,由指导教师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七条实验指导教师首次课上对上课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并于每次实验课前强调实验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开展必要的应急预案演练,掌握应急处置技能,指导学生正确操作仪器设备、使用试剂药品、按规定进行实验操作等。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相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与教育。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后由学校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实践教学中心备案。
第九条二级单位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条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三章 人员准入要求
第十一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树立个人安全意识,主动学习安全知识、注意安全行为,为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和相应的实验室工作经历,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掌握本实验室相关人员、环境、仪器设备、工作内容等情况,掌握意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具有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能力,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第十三条实验室技术人员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熟练掌握有关标准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按要求参加相关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掌握相关技术规范,掌握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安全基本情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风险,掌握常规安全用电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第十四条实验指导教师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和相应的实验课授课工作经历,接受有关实验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熟悉责任范围内实验室相关环境、设备、设施、工作内容等情况以及实验室的安全关键控制点,熟悉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和报告程序,有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五条学生掌握实验区域内相关安全基本情况,了解所从事实验的安全风险,接受相关实验室安全知识和制度、个人防护方法等内容的培训,了解意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第十六条其他进入实验室活动人员需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的申请必须获得必要的批准,申请进入实验室并参与实验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关于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因素的作业人员,按照国家要求,接受特殊岗位培训,到指定单位,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操作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国家与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以及学校、二级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实验室防火、防盗、用电安全、消防知识、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实验室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二十条根据学科特点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如危险化学品实验安全知识、高电压安全知识、机械安全知识、高温高压安全知识、电气安全知识等。
第二十一条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和考核,根据需要建设学习课件和考试题库,采取教育讲座、专题培训、参观展览、案例教学等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考试,组织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消防演练和自救互救演练等。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定期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制度实施情况及培训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不按要求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师生,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任何工作。
第二十四条一旦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将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落实情况。根据事故原因认定情况追究未履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实验室工作考核评估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核拨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二级单位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细则,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广工商发〔2023〕1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实践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