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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6-04-1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捐赠方、受益方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严谨、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章程、组织架构、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 基金会财务信息;

(六)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信息;

(七)基金会可以对外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洽谈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建立完善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广州工商学院各宣传平台、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移动传媒、网络媒体、电子邮件、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及各项目负责人、联络人协同建立捐赠方对捐赠到款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基金会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六条 根据公开管理办法,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各类信息的审核及信息公开建议的审批,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所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