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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6-04-1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各资助项目的运转,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州工商学院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的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建设、更新,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基建和学生实训设备项目;

(二)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持学校重点学科、

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建设,各类学术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自主学校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产业化;

(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资助青年教师进修学位或出国(境)访学,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教、奖学、助学项目;资助和奖励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四)基金会理事会认为符合基金会宗旨,有利于广州工商学院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开展要尊重捐赠单位和合作单位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和效益型。

第二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限定性基金项目指捐赠人具体指定捐赠资金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如指定用于学校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的项目。

第五条限定性资助项目由捐赠方提出立项意愿,经与基金会协商后正式立项,在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完毕后,项目联系人须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填写《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立项申请表》。

第六条受益单位须成立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项目完结后填写并完成结项报告。

第三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八条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由基金会统一规划、安排的自主立项项目。

第九条各年度非限定性捐赠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财务状况,由基金会办公室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符合《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非限定性基金项目采取申请制。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学校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立项申请表》、《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书》(附资金使用预算),并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是否予以立项资助。对上个项目未按时结项或被评为不合格项目的,基金会对其申请可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项目初审由基金会办公室按照《章程》和当年度预算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在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助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项目受益方)。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四条限定性项目与非限定性项目由基金会批准立项后提交受益单位执行,由受益单位落实建设与实施,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立项申请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按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报告,注明金额和用途。用款申请报告须经审批同意,受益单位方可使用捐赠款。

第十六条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受益年度在1年以上且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受益单位每半年须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简报。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基金会的资助。

第二十条基金会办公室将根据《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项目完成后,基金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实施不达标,受益单位要组织项目返工。返工产生费用由受益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